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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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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小看板

来源:中国贸易报  

    海关拍卖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对此,海关总署2007年第16号公告做了如下规定:

    一、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完全清除有关货物以及包装的侵权特征,包括清除侵权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专利权以及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对不能完全清除侵权特征的货物,应当予以销毁,一律不得拍卖。

    二、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前应当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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