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波称将起诉方大同著作权侵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因为改编了李春波的歌曲《小芳》,歌手方大同深陷版权纠纷。事件起因是方大同的新歌《小方》中融入了《小芳》的副歌部分。方大同方面并表示是通过正式渠道获得授权后使用的,而李春波本人表示并不知情。
《小方》有没有合法外衣
5月19日,方大同的经纪公司、所属唱片公司以及版权管理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方大同歌曲《小方》改编授权事宜进行说明。
除了对整个版权纠纷进行详细介绍外,方大同的版权管理公司华纳版权公司还表示,如果系因为版权公司工作失误,造成授权程序出现漏洞导致侵权发生,华纳音乐版权公司愿意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李春波经纪人滕先生称:“李老师已经给对方留出了很充分的时间,但对方态度没有诚意,他觉得一直纠缠在事情里很麻烦,就委托给律师了,希望赶紧让这件事翻篇。”
5月15日,歌手李春波通过微博宣布将正式起诉方大同侵权,相关事宜已交律师处理。李春波在微博中称,方大同及金牌大风一点诚意都没有,扯出华纳和经纪公司互相踢皮球,并称此事就好比“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老挝、越南、柬埔寨授权不好使”一样。
5月4日,李春波效仿琼瑶在微博上给“版权总局”写公开信要求维权。信件列举四个侵权事件,李春波称方大同的新歌《小方》副歌部分完全照抄《小芳》,而他“从来没有授权给任何人使用”。方大同的词曲版权管理公司华纳音乐版权香港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曾与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约,获得了李春波《小芳》词曲著作权在世界各地区的管理权,并获权独家授权方大同以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方式进行使用。方大同表示理解李春波的维权做法,希望尽快联络到李春波妥善解决这件事。不过李春波认为方大同的经纪公司和版权公司扯皮相互踢皮球,没有诚意:“唯有启动法律程序来捍卫我的版权。”
授权李春波《小芳》版权的代理方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崔恕表示,《小方》创作过程中确有取得李春波的同意将《小芳》副歌部分词曲用于副歌部分,然而因为斗室文化与李春波为多年合作关系以及工作疏忽,当时未取得李春波的书面授权。
华纳音乐版权公司代表律师郭律师表示,书面授权是最直接的,但国家法律规定口头授权、电话录音、邮件等也是证据,“当这些形成证据链,其他形式的证据也是可以被法律接受的。我们目前有证据,还会搜集更多。”发布会最后,华纳音乐版权公司、金牌大风以及经纪公司乐傅代表都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的律师函。
律师提醒注意诉讼时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赵虎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立的新作品的权利。他人也可以改编作品,但是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赵虎认为,方大同可以改编歌曲,但是应该经过原歌曲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得侵犯原歌曲的著作权。所以,仅仅署名还不够,还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李春波在公开信中还提及了其他三件侵权事件,如2013年文章自编自导自演的电视剧《小爸爸》里大量使用其创作演唱的歌曲《呼儿嘿哟》,却从未与他商议过任何版权事宜。另外,《小芳》、《一封家书》等40多首歌曲从未授权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却大量被下载为彩铃。
针对李春波提到的电视剧《小爸爸》使用他的歌曲的问题,赵虎表示,电视剧是一种包含很多作品的艺术形式,可能包含他人的歌曲、电影或者电视剧片段、舞蹈、诗歌等等。无论电视剧要使用哪种作品,都需要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他认为,电视剧《小爸爸》中使用歌曲,也需要经过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赵虎提醒,李春波的公开信也提到了他在上世纪90年代遇到的侵权问题。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到现在的话,可以维权。但是如果不是持续性的侵权,则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2年。李春波所指的侵权事件,如果2年前市面上已经没有了侵权作品,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会受理或者驳回请求。
针对李春波提到的把他的歌曲作为彩铃使用的问题,赵虎表示,这个问题现在法律已经规定了解决办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彩铃或者断开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采取必要措施,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是侵权彩铃,还进行推荐、编辑等行为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