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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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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享平台的罪与罚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互联网从诞生之日起,就是版权纠纷的主战场。从早期的BBS论坛,到视频分享网站,再到最近进入集体关注视野的文档分享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一批批集中变换主题的司法判决,成为网络版权焦点变化的风向标。尽管产业在变迁,模式在转换,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扁平化的互联网带来的公众侵权难题。当侵权分散到每一个匿名主体手中并得以轻易扩散,对侵权的统一治理就变得异常困难。替代的方案就是通过管制提供服务的媒介——网站,要求其承担一定的内容管理和控制的义务,间接约束隐藏在互联网背后的芸芸众生。

    互联网服务提供平台对于通过自己平台传播的内容,究竟要负起什么样的责任?虽然历经无数讨论和争论,目前依然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近年来,关于文档分享平台版权纠纷的一系列争议,同样反映了在这个问题上的纠缠不清。归根结底,围绕网站中介平台版权“间接”责任,主要是两个方向的理由:第一种被称为“帮助侵权”,顾名思义就是网站为网民从事盗版行为提供了帮助,没有网站就不会出现侵权,而且网站对此或者故意放纵,或者该管的没管,违反了注意义务;第二种被称为“替代侵权”,简单来说就是如果网站从网民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好处,而且网站又有能力控制这种行为却没有控制,那么这种好处不能白得,网站要对权利人作出交代。

    这两种理由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都得到了体现。人们阅读林林总总的网络版权纠纷判决书,可以看到法院围绕着很多具体的问题展开不厌其烦的讨论:被盗版的内容是否知名?网站是否对内容进行了编辑、修改、筛选、推荐?网站是否采用了合理的技术措施来预防侵权?这些都可以用来判断网站是不是明明知道存在侵权,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虽然不知道,但是“该管的没管”。所有这些,都可以用来判断网站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此外,法院也会关注网站平台的运营模式如何盈利?是否从作品的传播中直接受益?比如在豆丁网遭遇的系列诉讼中,法院发现豆丁网针对文档的每笔交易收取50%的交易手续费,从文档内容的传播中直接受益,从而认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这实际上是替代责任原则的体现。

    百度文库自问世以来也是一直饱受作者的攻击。从2010年起,贾佳、朱金泰、韩寒等作者分别状告百度,要求其对百度文库中由网民上传的盗版作品承担侵权责任。而最近一起发布一审判决的是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中青文”)代表作者提起的诉讼。在这份判决书中,法官也提出了一些比较有意思的观点,比如,法院认为,百度现在设置的宣誓性的事前警示是远远不够的。那么什么样的机制才是足够的呢?法院推荐了一种文章关注度“触发审查机制”,法院认为,可以从文档的阅读量上合理推知该文档是热门文档,所以,百度应当建立一种设定最低触发值的预防机制:当文档的阅读量和下载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自动触发报警系统。如果百度没有设定或者设定了不合理的最低触发值,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抛开所有细节,内容中介平台的版权责任,从根本上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保障版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又给产业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如果能够建立起清晰的标准,那么不管是什么样的标准,都比现在含糊其辞的情况要好得多。目前,包括文档分享网站在内的各种内容中介平台,很多都在尝试使用涉嫌盗版监控的技术措施。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使得人工的筛选成本巨大,困难重重,用技术系统来解决问题,是最符合互联网实际的模式。但是,究竟怎样的技术系统才能够让立法者和司法者满意呢?如果能把对于复杂问题的纷繁讨论,集中到这个问题上来,或许讨论方向可以更加清晰和集中。“中青文”和百度文库的判决,体现了这样的思路,尽管法官主动提出预防机制细节的做法似乎有点越俎代庖,方案合理性本身也可以商榷,但是,把问题集中到技术监控系统这一焦点上,却是一个很好的点子,有利于厘清思路,统一焦点。从网络版权争议的长期混战状态可以看出,司法审查标准的模糊和不确定性,恐怕是针对包括文档分享网站在内的整个互联网产业而设定的最严重的“罪与罚”。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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