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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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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厂商预装软件下月开始将被审核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年来,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大量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由恶意软件引发的安全问题日趋严峻。

    越来越多的智能手机在出厂时就会被预装几十款软件,用户在使用后却发现这些手机预装软件不仅占用内存,而且很多软件都会在后台偷偷运行、不断收集信息、耗费流量,这些软件无法透过正常途径进行卸载,甚至常常存在恶意扣费、窃取用户隐私信息等安全隐患。

    为解决智能手机预装软件泛滥的问题,工信部宣布将于下月正式实施《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手机厂商预装软件必须要通过工信部的审核。同时,《通知》要求手机厂商不得安装未经用户同意,会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信息的软件,以及给用户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软件。

    新规执行力不被看好

    手机预装软件存在的背后利益不容小觑。此前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智能手机应用预装市场规模在2013年将达到27.2亿元。

    预装软件的问题涵盖了手机厂商、电信运营商、各级经销商、应用软件提供商、渠道商等多个环节,虽然有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以及具体执行将进一步完善智能手机的监管,对目前国内鱼龙混杂的预装市场产生一定约束力。但《通知》仅从手机生产环节进行规范,对于恶意预装软件的整治恐难一劳永逸。

    目前国产手机主要通过三种途径预装软件:一是运营商向手机厂商定制时,要求手机内绑定自己提供的相关应用;二是手机出厂时,手机厂商预装自家或与之建立合作的第三方应用程序;三是在手机层层分销过程中,经销商借渠道推广与软件商合作进行预装,或刷机预装软件。

    据了解目前智能手机被预装软件多通过上述第三种途径,新规只限制了手机生产厂商,并未对其他可能被预装上应用的渠道进行规范。

    北京消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并非一个独立的部门规章,而是在去年年末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各部委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的表现。《通知》是《决定》在手机软件领域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现。对《通知》的认识,必须结合《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综合分析。

    “我并不看好《通知》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朱巍解释,“理由有三:第一,《通知》要求的仅是‘预装软件’,即出厂时的原装软件。如果厂商将这些软件通过下级经销商售后安装,就完全可以规避该《通知》要求;第二,《通知》没有具体解释《决定》确定的搜集、利用个人电子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三原则,‘一刀切’的规定模式值得商榷;第三,软件加装与否的选择权在于消费者,是典型的市场行为,《通知》人为地加上行政许可,必将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有矫枉过正的可能。”

    而且朱巍还表示,从实践角度看,手机厂商规避《通知》要求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加装软件程序由预装改为二级、三级经销商或维护商进行;或者,搜集用户资料的程序,可以以“用户协议”的方式,形式上由用户同意后加装等。

    因此,《通知》出台后对厂商的影响应该说也并不会太大,仅是那些预装的“顽固性”软件,即那些用户无法正常卸载的软件将被禁止。同时,对手机软件在线商店的影响应该是积极的,因为,《通知》实施之后,很多软件将由此流通至消费者手机中。

    对此,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杨培芳认为,解决手机预装软件问题需要多层治理,《通知》代表了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同时也需要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是一个联动机制,只靠政府或只靠自律是不行的。

    消费者维权需对证据进行公证和保全

    一些手机预装软件在运行中造成了用户的实际损害。这类预装软件相当一部分在手机销售时未给予用户明确提示,且未经用户许可就在手机终端强制捆绑,并通过后台运行、推送消息等手段强制使用,剥夺了用户对软件的自主选择权和操作控制权。

    该类软件通常还不提供标准的卸载方式,或者提供的卸载程序无法有效完成任务,造成普通用户无法正常卸载。虽然部分用户可以通过取得超级用户权限(root)将其卸载,但根据手机厂家的通行规则,用户一旦通过root方式获得系统修改权限,则不再享受厂商对手机的保修服务。

    同时,该类软件往往在用户初次开机时自动安装,在不提示用户情况下后台自动运行、上传用户隐私信息、消耗数据流量,而一般用户在手机的日常使用过程中难以察觉。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赵虎认为,手机预装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后台悄悄运行,耗费流量和花费,并且不能删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律同时规定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都应该由相应的经营者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赵虎认为,手机预装软件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把预装软件设置为不能自由删除,否则不进行保修,根本忽略了购买者的意愿,当然属于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强制搭售行为。”他指出。

    正常的市场秩序应该是通过合理的竞争,让消费者进行自由选择后的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但是,手机预装软件通过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没有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这种搭售行为,排除了与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竞争,侵害了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不可否认,恶意预装软件直接损害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利,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手机用户通过诉讼维权还有很多困难。

    朱巍认为,手机预装恶意软件的不法行为长时间一直存在于手机软件市场之中,违反的不仅是《消法》,更同时还违反了《决定》和《侵权责任法》,严重的还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全面修订过程中,据现有草案看,关于消费隐私的部分有望被扩充进去。就目前看,消费者隐私,尤其是网络消费隐私部分《消法》并未具体规定,所以现阶段的维权仍以《决定》为主。

    消费者对此的维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由各地工商部门、消协等为主体,代替消费者进行;二是消费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维权。消费者的维权既可以通过消协进行,当然也可以依据《决定》、《消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提起诉讼前,消费者需要进行证据的公证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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