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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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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蜜妍”纠纷缠身 中企挑战国际品牌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静安

    近日,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琳公司)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蜜妍”文字商标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该行政诉讼案一审的原告为晖琳公司,被告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

    两个“蜜妍”惹纠纷

    据了解,晖琳公司主要生产护肤美容产品。2000年,晖琳公司引进“左旋维C”等技术并开始“蜜妍”护肤品的研发生产;2004年7月,“蜜妍”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363750号。

    2006年,欧莱雅公司通过融合既有技术和新技术,在中国推出LANCOMENUTRIXROYAL系列,中文名“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

    2006年,化妆品行业开始呈现两个“蜜妍”共存的局面。同欧莱雅公司“兰蔻蜜妍”专门售卖于各大商场不同,晖琳公司“蜜妍”则专攻美容院。当“兰蔻蜜妍”在各大商场如火如荼地热卖之时,晖琳公司仍在拓展其美容院产品销售业务。

    这种安然并存的局面并未长久。由于陆续接到代理美容院和顾客的投诉,称怀疑晖琳“蜜妍”假冒欧莱雅“兰蔻蜜妍”,晖琳公司业务量受到影响。2008年7月起,晖琳公司总经理郑耀光开始奔走于广州、上海、北京的工商部门,投诉:欧莱雅公司侵犯了我们的商标权!

    晖琳诉欧莱雅

    由于多次投诉未果,2008年7月14日,晖琳公司一纸诉状将欧莱雅公司告上广州中院,请求法院判定欧莱雅公司商标侵权,并请求赔偿损失500万元。

    该案于2009年1月8日开庭。庭上,原告诉称“蜜妍”是其注册商标,欧莱雅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晖琳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欧莱雅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中文标签上使用的是字体大小相同,颜色一致的“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而不是“兰蔻蜜妍”或“蜜妍”,晖琳公司一再混淆视听,将该标识的部分文字“蜜妍”和其注册商标“蜜妍”对比,认为是相同的商标,违反商标整体比对原则。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上突出标识了其驰名商标“LANCOME/兰蔻”,消费者基于对“兰蔻”的认知,必然将产品与欧莱雅公司联系,不会误认。欧莱雅公司从未将“蜜妍”作为产品商标使用,在中文说明标贴上使用“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是表明产品的原料中含蜂王浆提取物,说明产品的原料及蜂产品滋养功能,其行为属正当使用产品标识的行为。同时,原告的“蜜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且有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含有“蜜”的不良影响。

    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蜜妍”两字客观上只能起商标作用,被告称以蜂蜜的作用对产品进行描述,只是解释“蜜”字,并不能说明其使用“蜜妍”二字是用于描述产品特征;相关公众也许不会认为欧莱雅假冒晖琳产品,但却会认为晖琳假冒欧莱雅产品,这同样是误认;“蜜妍”是臆造词,是纯文字商标,极具显著性;请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认定,国家商标局的批复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晖琳诉商标局

    就在广州中院立案刚满10天、案件尚未开庭之际,2008年8月1日,商标局对广东省工商局的请示作出批复,指出第3363750号商标“蜜妍”是晖琳公司的专用商标,晖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批复还认为,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欧莱雅公司在前期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兰蔻蜜妍”字样与第3363750号商标不近似。

    晖琳公司接到该批复后表示不服,于2008年12月将商标局告到北京一中院。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欧莱雅公司作为涉案第三人参诉。

    庭审中,原告提出,“蜜妍”商标依法受保护,且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欧莱雅公司在同样产品上使用相同字样,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未能提供其作出批复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被告认为,“兰蔻蜜妍”中兰蔻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兰蔻蜜妍”使用在化妆品商品的标签上,字体大小一致,排列整齐,没有突出“蜜妍”,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商标局所作认定“兰蔻蜜妍”与“蜜妍”不近似的批复正确。

    第三人认为,“蜜妍”商标是化妆品常用原料成分“蜜”与化妆品功效常用说明文字“妍”的组合,显著性差。欧莱雅公司未单独、突出使用“蜜妍”文字,原告将“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抽离出“蜜妍”单独比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兰蔻蜜妍”中的“兰蔻”为欧莱雅公司在化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其在化妆品包装上使用上述文字时未突出使用“蜜妍”二字。商标局认定欧莱雅公司使用“兰蔻蜜妍”与晖琳公司“蜜妍”商标不近似的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犯晖琳公司合法权益,遂驳回了广州晖琳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外,判决还判定第三人欧莱雅公司不构成对晖琳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2009年4月17日,晖琳公司对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晖琳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晖琳公司“蜜妍”文字商标已具有极强显著性且易被公众误认为是欧莱雅公司“兰蔻蜜妍”。

    欧莱雅中国区副总裁兰珍珍表示,大陆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中文品牌很多,有很多工厂也都在生产假冒欧莱雅的产品。“我们一直积极主动地朝着正面的方向去努力,市场总是不完美的,这得靠人去完善,而不是靠捕风捉影的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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