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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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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月饼商标之争硝烟再起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如期而至,然而香港元朗荣华(以下简称香港荣华)与广东顺德苏氏荣华(以下简称顺德荣华)历时15年的商标纠纷仍未停止。日前,顺德荣华食品公布称,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香港荣华应停止“荣华及图”商标的使用和“荣华月”商标月饼的生产和销售,并赔偿顺德荣华食品1740万元。

    官司历时15载

    香港荣华与顺德荣华均生产月饼,一个是老字号,享誉香港多年,曾在内地一炮打响;一个是小企业,几百元起家,现有上千万元身家。一直以来,香港荣华没有在内地注册“荣华“商标,但仍打着知名商品的旗号坚持使用,而顺德荣华手握着注册权,却遭“搭便车”的质疑。

    从1998年开始,为争夺“荣华”商标的使用权,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便纠纷不断,至今经历了58场诉讼。15年来,围绕“荣华月饼”相关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属问题的系列案件,两家“荣华”企业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评委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其中涉及到香港、东莞、顺德、中山、广州等多地的企业。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内地有权使用“荣华月饼”商标。顺德荣华方面认为,顺德荣华享有依法注册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顺德荣华,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申健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一种具有显著特征的,区别于他人商品的一种商业标志,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部分注册商标、专利的权力。但从目前审判结果来看,香港“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的诉求并未获得支持。

    “该判决只是一审初裁,目前我们已经提起上诉。”香港荣华内部人士确认,作为两手准备,香港荣华已在今年6月将原来的“荣华月饼”改名为“元朗荣华”。

    拉锯战打了如此之久,其实双方均是苦不堪言,顺德荣华自称受到打压,经销商不愿意卖他们的月饼;香港荣华也耗费了精力和财力,官司对商品的信誉造成了巨大的无形损失。

    香港荣华称“元朗荣华”月饼是该公司生产的香港老字号月饼,但香港荣华没有在内地注册荣华商标。那么现行《商标法》规定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

    申健告诉记者,我国现行《商标法》既保护注册商标,也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但是,我国《商标法》立法是以注册保护为原则的,对未注册商标给予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小。当未注册商标权利人认为注册商标侵犯其相关权益时,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等形式来维护其权益。

    前车之鉴

    据顺德荣华公司介绍,早前顺德区工商局在打击侵犯“荣华”商标专用权的行动中遭遇困惑,于是发函请示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又发函请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发函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复函称,“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在他人已有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香港荣华公司不能依据其在后对“荣华月饼”的使用行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月饼”这一类似商品上再取得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复函同时表示,“根据我院在(2012)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香港荣华公司在1990年11月10日前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主要发生在香港地区,并没有证据证明香港荣华公司的‘荣华月饼’在第533357号‘荣华’商标核准注册前已在内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中也不存在香港荣华公司通过善意的在先使用行为而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情况。”

    申健告诉记者,本案中香港元朗荣华已对顺德苏氏荣华申请的“荣华”和“荣华月”商标提出争议,没有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提出的行政诉讼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院的复函也说明了,香港荣华不能取得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所以在相关权属均已确定的情况下,按现行《商标法》规定,双方历时15年的争议应该就要到尾声了。

    但是申健也指出,今年8月30日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将在明年5月1日生效,其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香港荣华在北京高院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曾主张过“在中国内地销售月饼的时间为1987年”,这个时间早于顺德“荣华”商标的申请时间,如果香港荣华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这个时间使用过“荣华”,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按新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不排除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可能。现在《实施条例》没有正式出来,也没有相关法院适用该条款判决的案例,所以对“荣华”商标之争的最终结果不太好作准确判断。

    最后申健提醒,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商标权的价值,商标可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忘,商标战略应当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具有一样的高度。本案就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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