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假频现 生产企业呼吁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电子商务是一场商业模式的根本变革,在国民经济、社会生活、法律制度等方面都产生巨大的影响。电子商务发展中,市场准入、垄断竞争、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给现有法律制度和政府监管方式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
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于近日举行“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讨会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成立大会”,旨在进一步联合政府、学界、产业、协会等多方电子商务法律研究资源,组成政产学研一体化的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联盟,推动电子商务法律自发性协同性发展和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商务产业确实迫切需要立法。”与会的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我国很多网站甚至是一些知名网站,所销售的玫琳凯化妆品很多都是假冒伪劣产品,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她希望,我国能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脚步,保护消费者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在当天的成立大会上,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发布了首部主题报告,提出了“公平规制”这一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并在具体实践上探讨了电子商务税务征收、经营者市场准入、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主要领域的立法热点问题。
报告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传统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巨大冲击,“关店潮”出现。对此,社会也开始重视这一竞争背后的公平性问题。一方面,电子商务由于具有隐蔽性高、流动性强、跨地域广等特点,一定程度上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因此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而言享受了一些“事实上的法律优惠”。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往往不需投入任何宣传成本、却分享了零售店、直营店等传统商业店铺进行大力宣传之后的宣传收益,搭了“实体店的便车”。由此可以看出,电商对传统商业模式的挤压需要从公平视角进行反思与考量。
报告对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改革予以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在税收领域,报告主张的基本原则是应按照现行税收法律体制对网店征税,主要包括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不过,也可以在一定的地区、时间段、或部分行业内推行税收优惠,作为“例外”。此外,对于因税收执法成本增加或课税对象认定不明确而可能引发不公平规制的问题,未来立法应该坚持现行有益的电子发票、营改增改革,并积极探索新的税收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公平立法,以最大化消除税收差别待遇。平台商对于网店经营者的税负需承担交易信息提供义务。
第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近年来新出台了一些规章或规范文件,鼓励网店经营者实施“冷静期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冷静期制度”可以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增加经营者在线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者的被动告知义务转变为主动业务。
第三,在知识产权领域,目前的立法改革并不能涵盖电子商务下的所有新型侵权类型,建议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该着力打击超链接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电子商务中的新型侵权行为,并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四,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我国当前立法改革已经开始逐步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问题进行回应,这些措施是积极、合理的。不过,其简单与笼统之处也不容忽视。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重点,应基于网络特点进一步加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设。一方面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其犯罪构成。另一方面,由于侵害网络个人数据信息往往涉及违法所得,所以应在刑事责任规定中加入罚金刑的适用。
第五,在经营者市场准入问题上,一方面国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电子商务中登记注册条件做出相应调整,明确基层工商机关对网店进行登记审查的主要判定依据,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在特殊行业的资质许可问题上,建立和传统商业模式一样的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网店经营的审查事项和批准。
后续立法应该进一步出台配套措施以帮助平台服务商验证网店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另外,也应确认平台商拥有控制特殊商品进入网络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刘凯湘教授认为,电商发展仅靠政府推动远远不够,还需要电商市场中的各方都担起责任。
记者了解到,除大会支持方玫琳凯中国外,阿里巴巴、百度、京东、腾讯、当当、苏宁等国内大型平台商及品牌商代表都参加了大会,证明已有越来越多的电商主体意识到自身对电子商务发展所肩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