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达人”涉嫌虚假广告明星代言须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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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莉
一直标榜产品纯天然、无化学添加物的“胖达人”面包店在上海被曝出问题。上海工商黄浦分局南京东路工商所日前对豪润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胖达人”面包店)展开立案调查。这个来自中国台湾的面包品牌,两年时间内在大陆开了21家分店,其中在上海就有两家,天天门庭若市。
据了解,黄浦工商此后多次约谈了公司相关人员,并对为该公司办理商标注册登记、印制包装袋和制作、发布广告的相关企业进行了询问。
工商立案调查虚假宣传
上海工商局黄浦分局表示,“胖达人”在大陆的商标尚处于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申请材料过程中,并未正式注册,但它在实际宣传中已经使用了相关标记,而使用该标记意味着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另外,它在宣传中还使用了“No.1”和“风靡全球”的用语,对此,黄浦工商分局已责令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拥有注册商标、并确实在销量或者口碑及知名度方面位列第一、以及如何风靡全球等。如果无法证明,或将因涉用注册商标、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接受立案调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都对冒用注册商标和虚假宣传有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须担责
台湾地区艺人小S夫妇不但参与了“胖达人”的投资,而且小S本人还是品牌代言人,几乎每个门店开业,她都会赶去捧场。作为投资者和形象代言人,小S在台湾“胖达人”被曝出添加人工香精事件后当即作出道歉决定,她向大众致歉:“收到消息十分震惊,我自己也是‘胖达人’的忠实消费者,但没想到发生这种事,我们有义务出来道歉。”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不要负连带责任争论不休。在司法实践当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被追责的并不多。确实,明星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具有非同一般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明星代言的广告受到查处,依法最多是以广告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罚款了事;对涉及违法广告的明星则无任何惩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所代言广告涉嫌违法,有良知的明星会主动积极退还代言费、向公众道歉,而有些明星则没有任何愧疚之心。显然,这种靠明星个人道德和自律来规范广告代言的行为并不合理,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修订现行法律,让问题产品的代言人和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赵占领表示,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有直接规定,即包括明星在内的任何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显然该规定适用范围很窄,仅仅适用于食品广告领域。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等现行法律中均没有直接约束明星代言的规定。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因虚假广告而起诉代言明星的案件中也几乎都败诉。
不过,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进行修改,修正草案中规定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根据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弥补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漏洞,也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企业莫因小失大
当前,企业的竞争已不仅仅是技术、管理层面的较量,诚信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然而,部分企业不讲信用,制造虚假广告,这样做的后果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能力,也降低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
赵占领结合本案告诉记者,虚假广告不仅违反《广告法》,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国内立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虚假广告仍然泛滥,原因在于违法成本比较低。这既跟相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也跟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较小有关。尽管如此,对于企业而言,通过虚假广告,短期内或许能起到一定的宣传推广效果,但是最终会损坏品牌的美誉度,失去消费者的信任,甚至可能会因此面临法律诉讼、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