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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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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微博内容也不例外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原告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为此,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并停止其侵权行为。

    该案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微博每天有大量的图文内容被上传到网上,其中很多内容不是博主原创,一旦此类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则涉及到的网民数量非常庞大;另一方面,博友普遍对版权缺乏了解,笔者听到最多的问题就是:微博内容也会涉及侵犯版权?笔者觉得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除非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否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法律并没有将在微博中使用的他人作品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公司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摄影作品置于公开的信息网络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由此引出另外两个法律问题:微博原创内容,其博主是否享有版权?转发该博主的内容,是否也要该博主明确许可后才能进行,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微博原创内容,其博主是否享有版权,关键看该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受版权法保护;否则,不受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谓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例如,很多网友喜欢将其看到的“心灵鸡汤”或者“短文片段”发到微博中,由于这段内容不是博主自己构思而来,所以不具有独创性。另外,很多网友喜欢通过微博发表些闲言碎语,部分非常简短直白,无需“构思”的作品,显然也是不能归入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畴。例如“我起床了”、“现在好饿”等等,由于表达过于简单,并且普通人可以不经创造性劳动即可写出,不能由任何一位网友独占使用权。

    现在就要回答第二个问题了:看到博主一篇好微博,转发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我们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转发——“直接转发”和“复制转发”。

    几乎各家微博平台都在原博文下面提供了转发按钮,网友可以通过点击该按钮来转发其博文。这种转发方式并不侵犯博主的版权。毕竟这是微博平台的预设功能,博主在发布这一内容的时候就已经接受了平台方的服务条款,其发布微博时已经了解微博的运作机制并默认粉丝可以通过平台转发按钮来转发其微博内容。

    “复制转发”方式与“直接转发”明显不同。粉丝通过复制原博主的文字或者图片内容,在自己的微博输入框中粘贴并重新发布。该行为并没有得到原博主的明示或者漠视授权,超出博主的控制范围,侵犯博主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些网友在复制转发他人内容时,还有意无意地隐去了原博主的ID,使人误以为该内容是此网友原创。这种行为就是彻头彻尾的剽窃了,应当受到舆论的否定和法律的制裁。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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