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立法禁止为软件颁发专利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新西兰国会日前通过了一项“禁止为软件颁发专利”的新法案,以阻止新西兰地区的软件开发者通过特定软件设计和概念实现垄断。据了解,该法案虽然禁止国际科技巨头为其软件申请专利,但是公司重大的创新项目还仍将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
经过5年的讨论,新西兰国家议会日前终于以117票赞同和4票反对的比例通过了上述法案,并废除了1953年的新西兰专利法案,原法案“与其他国家相比,申请专利的门槛很低,妨碍了创新,阻碍了生产力与出口贸易的增长。”新法案将允许开发组不受限于大框架的设计创意专利限制,防止原创意的创造者通过专利权阻碍新作品的制作。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蒋玉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人们对软件专利的理解有些模糊,多分以下几个层级:计算机程序本身、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思想、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技术方案。按照目前主流的看法,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宜授予专利,能够构成技术方案的包含计算机程序的方案一般可以授予专利权,而对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思想则争议较大,仅在一些地方可以授予专利权。
根据新西兰最新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相关条款解释,电脑程序并不是一种发明,不具备申请专利的必要条件。
“本次法案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也符合我国不少学者的看法,同时新西兰的法案中仍然保留了如果可以与硬件结合、或者能够构成技术方案、带来有益效果的方案仍能够申请专利权的规定,仅仅计算机程序本身这样的基础软件不能被受权。这既与英国等不少国家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也有利于推动这一特定领域的软件开发。”蒋玉表示。
新西兰称受国际因素影响,法案目的就是使本土和国外的科技企业不得为软件申请专利。新西兰的这一做法是仿效英国和欧洲大陆各国,这些国家已经废除了软件专利权。苹果在英国为其手机手势解锁技术申请专利时就遭到了拒绝。
蒋玉告诉记者,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仅从字面理解,计算机程序本身能够用载体承载、生产和销售,也是商品,应该能够授予专利权。
“但究竟要不要授权?这涉及对TRIPs协议具体条款理解的问题。如对‘产品’的理解,是指实物产品本身,还是指依附在产品上的无形部分?如可以是后者,一首歌曲在特定极端的环境下也有实用性,那能否也可授专利权?也有一些对协议的其他不同理解,如涉及定律这样的智力活动规则。”蒋玉表示,应综合评定TRIPs协议的“产品”和“工业实用性”的规定,不宜简单认为新西兰等国不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即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
这项新法案预计将在大约12个月内生效,但具体生效日期未定。对于颁发这项法案的原因,新西兰国会议员克莱尔·库伦引述一名开发者的话称:第一,目前全球与软件相关的专利数不胜数,新开发出来的软件不侵犯任何一项专利是基本不可能的事情;第二,软件专利本身就是阻碍电脑编程发展的。
据悉,在新法案生效前已经被授予专利的软件将继续受到版权法保护。新西兰的一些国际公司可能会赶在新法案生效之前为其发明的软件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