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娜”属通用名称 企业申请商标权被驳
来源:中国贸易报
![]() |
■本报记者 张莉
在新疆,自古就有一种植物被人们用来染发、护发或者美甲。在民间,人们称它为“海娜”、“海那”以及“海纳”等等。然而,这种植物竟会被卷入“商标侵权”的纠纷中。
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淘宝网天猫商城的一家网店店主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起因是这家店主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里使用了“海娜”两个字。
据悉,法院一审驳回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原告认为擅用“海娜”属侵权
金海娜公司董事长张显文在庭审中称,李女士所经营的网店销售染发、护发和养发产品,这些产品的名称中含“海娜”二字,而且其网店页面大量突出使用“海娜”字样。李女士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他们的产品和金海娜公司的产品有联系。
对于金海娜公司的说法,被告李女士认为,其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并没有开实体店,只是在网店进行销售。而金海娜公司的产品只在线下销售,双方销售渠道不一样。
“我们销售的产品是粉,而金海娜公司的产品是膏,产品形式不一样。”李女士的代理人还表示,该公司的产品是从印度进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广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后再进行销售,产品成分本来就是海娜。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销售渠道和产品形式的不同不能作为商标是否侵权的抗辩理由,判定商标是否侵权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两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二个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北京冰释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边书坤也告诉记者,产品形式并非认定类似商品、同类商品的标准。粉剂和膏剂,产品形式虽不同,但该两种产品的功能用处等基本一样,应属同类商品。
“海娜”属于通用名称
被告在庭审中还主张,“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原告最先独有发明的,因此对金海娜公司而言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金海娜公司反驳称,“海娜”不是植物。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5月下发了《裁定书》,其中对海娜不是植物作出了明确界定,且在国家权威文献资料查阅均无“海娜”植物记载。
张显文说,自己早在2004年年初,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海娜”、“银海娜”、“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这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染发剂、指甲油、祛斑霜、化妆品等。也就是说,在核定商品的范围内,他人无权再使用这些已经取得注册证的商标。
庭审法官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海娜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海娜’是新疆人民对这种植物约定俗成的简称。”法官表示,“虽然金海娜公司在庭审中提出,‘海娜’是否是植物应参考《中国植物志》认定,而该资料中并未显示‘海娜’是一种植物,据此不应认定‘海娜’是植物,更不是通用名称。但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金海娜公司‘海娜’商标的专用权。然而在新疆‘海娜’妇孺皆知,具有新疆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属于例外情形。”庭审法官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此案中“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李伟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娜”属于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我国的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根据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在我国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可以把通用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正因为是通用名称,所以商标的显著性较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
边书坤告诉记者,界定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产品或商品目录、《国家药典》等里边规定的产品名称。
其次,要考虑相关公众对此名称的认知、使用情况,是否为相关公众即相关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都需要使用的产品名称。
最后,还要考虑该名称使用的地域范围,是否足够广泛,是否是全国范围内、或某广大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作为某商品或服务约定俗成的名称。
此外,在认定是否通用名称时,征询相关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意见也非常必要。
企业注册商标注意事项
尽管不具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甚至得到注册,但这种商标容易被别人用作商品通用名称,也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然后合法使用在自已的商品上。
李伟民告诉记者,商标是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和他人的区分开来的标志,越具有“显著性”,越是好的商标,通用名称商标的显著性不高,有时还无法阻止他人正常使用,因此,企业在设计自己商标时就应该做相应查询,尽量避开产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但是通用名称一旦申请为注册商标,享有相关权利,他人只能以“合理的理由”进行使用,如果超出一定的范围,则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旦通用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企业应该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自己的商标,不断增强商标的显著性,便于公众识别。
边书坤提醒企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企业在维权时要注意区分对方是否属于对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对于突出使用通用名称的恶意竞争者,要坚决打击。同时要注意利用广告宣传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使包含通用名称的商标在使用中获得显著性,以巩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防止商标被淡化
通用名称界定可谓复杂,有地域性的问题,例如,有外国的通用名称,有国内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也有时间性的问题,还比如,原来不是通用名称,但是商标在使用中,很多商标被淡化为了通用名称。
李伟民认为,商标淡化是一个国际难题,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律予以调整。很多有名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慢慢被演化为了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例如,“尼龙”、“U盘”、“咖啡伴侣”等商标。
边书坤介绍说,企业为了防止商标被淡化,应该要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严格规范商标使用,特别是广告宣传的规范使用,避免自己或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把注册商标当成商品名称来使用的行为。
其次,关注市场侵权,积极打击市场侵权,及时进行维权,包括及时提起大量的诉讼、及时报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查处侵权者和侵权商品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避免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再次,避免被词典收录为词条或被地方志收录。
最后,充分利用“知名商品”的认定、“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等机制,防止被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