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施行或 将改善行业乱象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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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莉 |
景区门票价过高、“零负团费”、恶性竞争……当前,社会公众对旅游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强烈。我国首部旅游行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解决了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明确了经营者、旅游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北京消法学会副秘书长朱巍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旅游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旅游行业服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的专门性立法。在该法出台前,旅游行业并不是无法可依,具体适用的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不过,这些法律对旅游行业来说都是间接适用,缺少专门系统的法律,分管部门也多种多样,客观上造成了旅游行业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事件的时有发生。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缺少维权证据,加大了维权难度。尤其是在一些类似于“黑导游”、“低价团”、“强制购物”、“天价票”等新型侵权诉讼中,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给消费者维权、法院审判和政府规制带来了困难。
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认为,市场秩序失范是大众旅游阶段长期伴生的现象,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旅游法》出台后,将有助于逐步改善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使中国的旅游业健康发展。
《旅游法》亮点解读
《旅游法》中亮点频现,社会关注的零负团费、旅游欺诈、旅游纠纷等问题,有望在这部法律的框架下探寻出解决途径。
朱巍对该法中的一些亮点进行了解读:亮点一:强调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消费者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其他权利都是根源于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被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知情权并没有被落实,即便是在消费者被蒙蔽和欺骗后,也无法请求旅游服务者承担侵害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旅游法》将知情权规定在第九条,将旅游“真实情况”告知作为服务者的基本义务,在此之上,强调消费者有权要求服务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就避免了旅游服务者随意更改安排和增减项目,同时,将真实情况的范围扩大到“产品”和“服务”,基本上涵盖了旅游服务中所有的情况,全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旅游法》也第一次规定了服务者的知情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应在接受服务之前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并遵守安全规定。该规定首次平衡了消费者和服务者关于知情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了因消费者隐瞒自身健康状况可能造成的损害。
亮点二:规定了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服务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在民事法律领域用途极广,但这是第一次在旅游服务方面正式入法。保证金制度一方面在于保护消费者因意外发生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旅游服务者擅自中止合同和逃避法律责任。
保证金制度和保险制度使得消费者放心出游,安心享受快乐时光。
亮点三:明文禁止“以购养游”
“以购养游”、“强制购物”、“定点消费”都是在旅游服务中经常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旅游法》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文禁止了“以购养游”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将范围扩大到包括“另行付费”的旅游类型。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将指定购物场所也归入在不合规情形,对这些“定点消费”的豁免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协商一致或经消费者要求的,二是不影响正常行程的。
为了保证消费者权利得到全面维护,《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最后一款规定,由服务者承担“协助办理退货或先行垫付退货款”的义务,这样的规定也全面保障了消费安全。
亮点四:禁止“黑导游”
《旅游法》第四十条作出了对“黑导游”的禁止性规定,要求所有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执业。
这一方面避免了“黑导游”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强调了导游服务行业的管理规制,避免了“黑导游”行为的临时性和不确定性,净化了导游服务市场秩序。
亮点五:落实价格听证,鼓励免费向公众开放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强调了旅游行业门票等收费标准的听证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景区在节假日私自涨价牟利。尤其是该法规定,价格标准问题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以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为基点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别地方政府肆意抬涨价格牟利的行为。
同时,对于像博物馆、城市公园、纪念馆等公益场所,该法规定要逐步推进免费开放。在国外,这种公益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早已实施多年,包括一些非洲和南亚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实施了对国民的免费开放制度。我国相关制度尚在建设中,希望这部法律可以加速免费开放制度的形成,做到与世界接轨。
仍有尚未完善之处
邵琪伟在近日开办的全国旅游局长研讨班上说,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施行之日,恰逢“十一”黄金周。如果《旅游法》实施后,“零负团费”、欺客宰客、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景区流量控制的有效措施还不到位,或出现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等,将直接影响《旅游法》的实施政策,关系着大众对《旅游法》施行的信心。各省区市要加强领导,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有重点地开展执法行动,对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欺客宰客、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邵琪伟表示,总的看,《旅游法》各项实施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但旅游业从业人员的认识还有待提高,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创造良好旅游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上来。有些地方宣传培训力度、广度不够,制度建设、执法准备还不到位。
朱巍也向记者表示,《旅游法》仍有尚需完善的地方:一是旅游景点的价格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确实不错,不过要想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不能仅靠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将法条制度化和长效化。比如,听证人员的比例,消费者意见吸收公示制度建立、消协监督等。
二是对“指定购物”概念未加明确解释。“指定购物”并不单纯是导游以语言邀请或欺瞒裹挟消费者购物,还包括导游以行为实施制定购物。比如,导游将旅行路线安排在商店必经之路,或者将购物转化成“景点”,或者以参观的名义哄骗消费者进行购物等。
三是保证金制度缺乏可实施性。保证金制度确实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良策,不过,保证金比例是多少?数额是多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保证金与保险金和团费是什么关系?保证金监管和保存机构等系列问题,《旅游法》都没有予以明确,这就使得本来很好的制度不能落地。
四是旅游服务赔偿与合同违约发生竞合。该法的赔偿范围大都是限制性赔偿,这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了竞合。作为消费者来说,当然会选择较为有利的赔偿数额,不过,因为《旅游法》将其作了上限赔偿规定,这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很可能导致旅行社可以事先计算出损失,从而恶意违约。
为切实落实《旅游法》,履行好旅游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都应当抓住《旅游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纠纷投诉受理机制、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等重点领域机制的建设,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