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小看板
来源:中国贸易报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形式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垂直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环节或层次而有交易关系的企业,如制造商与销售商、批发商与零售商,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形式有:
1.转售价格维持
厂商对经销商的最终销售价格作出不得高于厂商出厂价的规定。企业通常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三种主要方式:采用授权特许经营的方式,收取特许费;直接采取合同方式规定转售价格,对违规者进行处罚;采取数量限制的方式,通过规定每个时段(通常是月或者季度)的最低销售量方式,迫使经销商把价格压低到企业规定的水平。
2.区域市场圈定
制造厂商对经销商的销售区域进行划分,严禁区域内的经销商跨区域进行销售。区域市场圈定是和对经销商的选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区域市场限制又可以分为绝对限制和补偿限制两种:
(1)绝对限制,即严格限制经销商的销售区域,禁止越区销售。
(2)补偿限制,即在发生越界销售时,销售所得利润要交给销售发生区域的经销商,作为补偿。
3.独家代理
在厂商指定的销售区域内只选择一家经销商,由它独家代理厂商的产品,而通常经销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代理或经营其他相关的竞争性产品。
4.搭售
搭售是指上游企业在对下游企业的销售中要求对方在购买产品时同时购买关联或者非关联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