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5版:贸易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5版            贸易与法
 
今日关注

2013年6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食品安全法》修订在即 惩罚力度加大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舒畅

    近日,有消息传出,《食品安全法》第三次修订已经正式启动,其中,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两项内容引起人们高度关注。但对于是否加大惩罚性民事赔偿力度还有待商榷。

    小作坊经营成食品安全隐患

    据了解,现阶段,我国达到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达72%;规模以下10人以上食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8.7%。两者相加,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

    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把这一部分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住,全国食品安全的大局基本上就稳住了。但是,我国10人以下的小食品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60%,虽然产品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难点。

    《中国贸易报》记者从第四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获悉,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已初步建立。全国共设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1196个,覆盖了全国100%的省份、73%的地市和25%的县(区)。

    《食品安全法》主要起草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对记者表示,我国食品产业在加速发展,规模以上的大型现代食品加工企业将不断增加,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刻不容缓。相关部门应鼓励发展现代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规模生产经营,改变小而分散的作坊式生产状况,并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和预包装食品产业,把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

    拟设立最低赔偿金抬高企业违法成本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一直都有不少人认为力度较小。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是发布消息,直指目前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并提出目前我国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入罪范围过窄的情况。

    据了解,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包括修改侵权责任法,建立潜在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让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法所得,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

    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中,针对如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和守法收益,有人提出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有奖举报措施。

    然而,有不少企业提出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金额”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意义,因此修订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内容不太现实。但就设定最低赔偿金方面思路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

    有消息人士透露,初步考虑最低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比如一个人购买食物,消费1元左右,却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根据现行法律,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标准,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严格执法成关键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将提高被处罚的概率和提高惩罚程度相结合,即提高违法成本。

    针对公众多关注的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惩罚幅度问题,他认为如果被处罚的概率不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如果一家企业,一百次违法,只有一次被罚钱,惩罚的力度再大,能产生多大效果?”李仕春说,“一定要提高被处罚的概率,这就需要明确监管单位应积极发现犯罪行为,严格执法。”

    此外,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更是成为此次法律修订的重点。

    据了解,食品安全责任险已经在现行《食品安全法》中被提出,但由于法律并未做强制性要求,目前国内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部分企业保险意识不足,而且在食品安全领域,各相关方较少应用保险方式转移社会风险,因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