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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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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一、对招商企业优惠(一)财政奖励

    1.引进“总部经济”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2.引进加工型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产业扶持

    1.凡利用我区林产工业原料生产终端产品、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3.凡投资50000万元以上,建设我区生态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建设完工后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5‰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4.利用我区矿产加工产品延长其产业链的精深加工项目,投资10000万元及以上,奖励200万元;投资10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5.未尽事宜“一事一议”。二、招商项目税收分成

    (一)凡在本地域建设的项目,企业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在扣除给投资者奖励后,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建设项目的县、区、林业局按2:8分成,分成办法执行5年。

    (二)凡跨地域建设的项目,扣除给投资者奖励后的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引进项目的县、区、林业局按4:6分成,分成办法执行5年。新林区、呼中区、松岭区分成和奖励统一由地区财政局承担,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三、对引资人激励(一)政治待遇

    1.优先选拔任用招商引资业绩排序靠前的领导干部。对于县(区)、林业局党政正职,具备地厅级后备干部条件的,地委将在省委集中推荐考察地厅级后备干部时优先向省委考察组推荐。

    2.对于地林直正处级干部,优先调任林业局党政正职,对于符合县委书记和区委书记、县(区)长任职条件的,地委将优先分别向省委推荐、向省委组织部报批。

    3.每年评选招商引资模范,并预留一定数量的县处级岗位,对于在招商引资模范中排名靠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职。对于引进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干部,经上一级组织部门批准,可越级或破格提拔。

    4.林业企业人员引进3000万元以上、社会人员引进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统一安排所属县(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

    (二)资金奖励

    1.凡引进亿元以上生产加工型纳税项目的,在项目达产后给予引资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或按每年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

    2.引进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的,按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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