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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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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启示:互联网行业要按规则出牌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近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虽然,本案严格来讲并非中国互联网领域第一起以“反垄断”为名义提起的诉讼,但是,笔者仍然愿意将本案称为“中国互联网垄断第一案”。这是因为:

    首先,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3Q大战的明星主角,其为本案投入的时间、精力非常巨大——据说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重达100公斤之多。因此,双方说理举证的充分程度是远非此前的同类案件可比拟的。

    其次,本案法官审理案件的细致程度,在判决中对相关法律问题论证之充分,亦远非此前案件可比。笔者注意到,本案的判决涉及到了“相关市场之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之判断”、“滥用行为之分析”等反垄断纠纷中的重要问题,堪称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指南。

    可想而知,借由本案“互联网垄断第一案”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此后,中国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垄断问题将不再是一个悬而未决、似是而非的问题,我们只需循着本案确定的法律原则去分析,就可以找到相应的答案。

    从广东高院的判决来看,奇虎360的第一个败诉点在于“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

    在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相关市场”进行了界定。人人都知道,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在360诉称腾讯垄断的即时通信领域中更是如此。目前,国内使用MSN的用户非常普遍,而Skype、Yahoo Messenger、Google Talk等竞争产品也都为公众所熟知。同时,海外使用即时通信工具与国内亲友沟通的人也比比皆是。放到全球领域中去考虑,腾讯QQ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并没有奇虎360起诉时所称的那么大,其离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当前,中国互联网的行业规则尚未完全确立起来,一些互联网公司虽然强大,仍然无法避免来自竞争对手时不时的觊觎和骚扰。一个活跃的互联网需要“鲶鱼效应”,但绝不需要“食人鱼效应”。市场应该欢迎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但新的竞争者和创新者也应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不能维护原有的市场竞争秩序,反而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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