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条款未作合理充分提示亚马逊单方撤单被判无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夏先生在亚马逊网站以396元的总价购买了3块单价均在千元左右的手表,收到订单确认邮件后,却被网站通知已单方面取消订单,气愤的夏先生一纸诉状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手表。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亚马逊自行制定的赋予其单方撤单权的“使用条件”无效,双方合同自消费者确认提交订单时成立,判令亚马逊履行合同义务,向夏先生交付手表。
“目前,几乎所有的电商都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发送确认发货邮件时,合同才成立。电商认为,在确认邮件发出之前,网站以缺货、标错价等为由取消订单并不构成违约。”IT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法院对亚马逊网站的上述判决表明,这种条款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影响,网站应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前,对此作出合理充分提示。可见,这个案件开创了先例,将对电商行业产生示范效应。
名表促销遭遇“缺货”
据了解,夏先生是在亚马逊举办的“名表新品折上最高立减500元”促销活动期间,用网站提供的优惠券购买的3块手表,并约定余款396元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但随后,夏先生却收到了亚马逊的邮件,表示因其购买的商品为特价促销产品,货源有限造成缺货,无法满足订购需求,商品订单将被取消。同时,为表歉意亚马逊会向夏先生提供价值10元的礼品卡。
夏先生诉称,亚马逊涉嫌进行虚假促销,而且他指出,还有其他消费者有和他同样的遭遇。夏先生认为,亚马逊无权单方撤单,双方交易是合法有效的,故要求亚马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3块手表;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复印费600元。
亚马逊公司辩称,该公司在网站上公布了“使用条件”,“使用条件”中约定,亚马逊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只有在亚马逊向用户发出送货电子邮件时才成立。因此,根据该规定,夏先生与亚马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亚马逊取消订单具有合理性,并无任何过错。而且,夏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支付任何费用,不存在经济损失,对于订单的取消,该公司已经在邮件中致歉并赠送了10元礼品卡,目前,夏先生订购的3款手表已无法采购,故不同意夏先生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使用条件”标示不明显
在审理中,法院注意到,在用户注册时,亚马逊并未提示用户阅读“使用条件”;“使用条件”在该网站页面最下端才有链接按钮,且字体较小;在消费者的购物车中,“商品名称、送货地址、送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均使用加粗字体,而关于“使用条件”的提示却仅使用了正常字体,关于合同订立时间的提示也仅使用了灰暗字体,在页面最下方小字显示了“使用条件”链接。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条件”系亚马逊公司未与相对人协商、预先设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本案中,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实质和后果是赋予了亚马逊公司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影响,亚马逊网站对此应当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继续此项交易。但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亚马逊网站并未尽到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按照亚马逊目前的注册程序和页面设计,消费者无需阅读“使用条件”即可完成选择商品并购买的全过程。亚马逊公司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故该条款应视作未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法院认为,消费者提交确认订单,即应视为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判决将对电商行业产生影响
据此,法院指出,鉴于该手表系种类物商品,且亚马逊未就该商品已不能采购到货提交证据,法院对于亚马逊所称目前已经无法采购到货的答辩意见未予采信。法院支持夏先生要求亚马逊交付手表的请求。但关于交通费、复印费等损失,因夏先生未能提交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亦未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亚马逊公司向夏先生交付3块手表,夏先生同时支付价款396元。
“该判决将对如何判断网购合同成立的时间产生影响。”赵占领告诉记者,该问题是以往网购纠纷争执的核心,网站因有合同约定多处于主动地位。若合同成立时间以下订单为准,网站将不能再动辄以缺货、合同没有成立等为由取消订单。这个判决若能在各个法院形成共识,则各电商网站将不得不对目前的用户协议进行重大调整,并且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也要格外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