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不容小视 防治污染有待齐抓共管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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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秀斌
近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法》”)正式颁布实施。《噪声污染法》中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各种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污染方法、投诉方式、处罚规定和侵权与行政责任等。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噪声、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家庭娱乐活动噪声与宠物噪声、装修噪声和学校噪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其中,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为: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尽管我国一系列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限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还相应地规定了处罚办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我国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仍然屡禁不止。并且,经我国学者刘亚儿和盛晔研究指出:“我国的社会生活噪声具有三大特点,分别是声源种类繁多,低频声成份丰富;分布面广,呈立体分布,主要出现在居民集中的市中心区;其影响时段在夜间比较严重。”
要解决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我国学者刘亚儿与盛晔进一步指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足功夫:“首先,要依法行政,严把审批关,对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服务等项目的建设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评价文件必需交由环保管理部门审批;其次,要遵照‘三同时’政策,严把验收关,对于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严格的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最后,要常备不懈,坚持长效监管,环保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的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监察,对于周边居民的合理意见应及时给予解决。对于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必须进行专业化的设计和施工。”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联合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齐抓共管。只有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还群众一个和谐宁静的社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