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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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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 自尝苦果

超市夸大苦丁茶功效 被诉欺诈赔偿两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认为超市销售苦丁茶存在欺诈,刘先生将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获悉,经调解,当事双方已达成协议,超市退货并赔偿刘先生损失。

    2012年1月4日,刘先生在超市购买了8盒单价为1566元的150克装金碧春极品小叶苦丁茶,价款共计12528元。苦丁茶包装盒上注明商品名称为“金碧春极品苦丁茶”,说明书注明了产品说明、产品特征、饮用方法、原料、级别、联系方式、苦丁茶的功效等内容。超市销售人员向刘先生介绍说,这是极品苦丁茶,并打开盒盖,向其展示了盒盖内描述的苦丁茶具有保健功能和治疗预防疾病功效的内容。刘先生感觉不错,于是购买了8盒。但是,饮用后,刘先生感觉有点头晕,后经朋友提示,查询得知苦丁茶只是一种普通茶饮,根本不具有包装盒和说明书中所介绍的保健功能和治疗预防疾病的功效,另外,包装上标注的“极品”字样也是广告法中禁用的绝对化用语。于是,刘先生将该超市诉至一审法院称,其行为纯属欺骗消费者,故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返还购物货款12528元,赔偿12528元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刘先生返还所购茶叶。判决后,该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刘先生货款及损失共计2.1万元。刘先生返还超市所购茶叶。

    虚假广告成消费投诉热点

    在现代社会,广告是商家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指标,然而,近年来,各类虚假广告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干扰着国内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其他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一般来说,虚假广告是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及广告商在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夸大或不实宣传,使消费者误解的违法广告。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近年来列中国“消协”十大投诉热点的第三位。但是,中国现行法律对虚假广告的处罚规定只局限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零散条款中,而且法律对究竟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几乎没有涉及,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消费维权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对于虚假广告,《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属欺诈就该赔双倍

    据悉,在进行本案答辩时,超市表示,涉案商品虽然有功效描述,但并未作为产品标识标签使用,而是对茶叶的介绍,此介绍有权威的出处和说明;该商品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涉案商品由某茶叶有限公司生产,最终应由其承担责任。

    对此,赵占领认为,涉案商品名称虽未作为产品标识标签使用,但已在包装盒上予以注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尽管,该商品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因为依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要通过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属于欺诈,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广告禁用语不可用

    依据《广告法》规定,类似“最佳”、“最高级”等绝对化词句不得用在广告中。

    近年来,“极品”二字取代“最字头”词句频频出现,尤其在房地产和酒类广告中最多。赵占领告诉记者,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工商总局曾于2000年专门发文予以禁止: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在法律禁止之列,类似的还有“国家级”等形容词。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广告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广告中禁用的词语,或者应该标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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