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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7版            业内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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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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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声音

来源:中国贸易报  

    建议及诉求

    据了解,结合展览业特点,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对全行业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研,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北京会展业的行业诉求和政策建议:

    1.科学合理设置税制要素和解决方案,妥善处理试点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以实现税制改革平稳过渡,保证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2.对会展产业链上各个环节的经营机构的税改应同步推进,避免出现脱节,这样才能与展览行业的税制改革目的相对应,否则将加大北京展览行业的税费负担;

    3.在当前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情况下加大对会展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会展业对产业、经济发展和拉动市场消费的促进作用。减轻会展经营机构的负担,鼓励和引导他们加大对会展服务的再投入,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办展水平,为北京(乃至国家)重要产业的发展搭建更好的平台;

    4.对出境展览业的税收政策应配套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促进本市和整个国家外贸发展以及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主管机构回应

    北京市税改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对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调研结果给予积极的回应:

    为使税制转换实现平稳过渡,消除重复纳税现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北京会展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有关政策许可的范畴,同意北京会展业在税改试行阶段按照如下方法办理涉税事宜:

    1.会展代理业务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纳税。

    2.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会展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对企业自办展览(即利用自有场地提供会议展览服务的),不得执行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3.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免征增值税。因目前尚未有实施细则,原则上实行“先征后退”。试点单位若确系在境外举办会议展览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如有超出将来国家颁布的实施细则之免征范围的,则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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