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是“不死鸟”退出应有配套支持
专家支招《企业破产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杨颖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承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清算师、中央企业与金融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论坛,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藉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完善意见。
实施5年破产案件依旧启动难
“《企业破产法》实施5年,从总体情况来讲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破产法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资可抵债的企业应该通过清算退出市场、注销登记;资不抵债的企业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正常退出市场。然而,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但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这说明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都还在自生自灭。
“现在,破产案件启动难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主要是由于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动力不足,以及现行立法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破产企业程序顺利进行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造成的。”奚晓明分析指出。
据奚晓明介绍,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始终在着力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并将其作为推进《企业破产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2011年10月,最高法院在山西太原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认真指导各级法院受理、审理破产案件。为了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排除法院适用障碍,最高法院2011年还颁布了《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奚晓明表示,今后最高法院还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统一“批发”,将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的具体问题出台针对性强的司法解释。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将是研究重点
奚晓明还指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应该是今后几年破产法研究的重点。“在实践中,很多重整方之所以愿意进入上市公司,主要是因为看中了上市公司拥有的壳资源。有的时候,甚至会出现重整计划中完全看不出重整方以及应对危机的融资计划的情况。这种重组方式,不符合破产法的精神,也不符合法律提出的可行性要求。”奚晓明说。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则对退市制度在运行当中存在着问题进行了探讨。“退市指标的易规避性使得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不死鸟’、没有形成正确的退市观念以及建立对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民的配套保护机制等是之前的退市制度在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今年6月份新的退市方案出台的原因。”不过,尹正友指出,“虽然新方案亮点颇多,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仍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部分退市指标偏低的问题。以净资产指标的规定为例,需经历净资产为负数退市请示,一年以后还是负数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之后还是负数停止上市的过程。这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存在是否协调的问题。与此同时,没有对主动退市的制度做出规定、应该建立退市责任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小企业破产值得关注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小微企业均为其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企业也存在抗危性差等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与保护。”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就在困境下的小企业的破产制度创新问题作了主旨演讲,他提出,可以依托现有的破产法和解程序创立一个小企业困境处置机制,通过简化程序,帮助其维持营业、保存就业。
此外,很多专家也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给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和机遇。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未来,有关合资企业甚至国际领域间的破产法律事件必将会有更多的增长,也会对从事这项“救死扶伤”事业的实务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企业破产是“破事儿一箩筐”,但相关从业者还是要悉心探索,尽力挽救相关企业,让其发挥更多的作用。
“为了促进破产法理论和实践研究,我们在北京已经成立了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中国破产法论坛主任、北京破产法法学会会长王欣新说,“我们期待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能够组织成立破产法学会或者相应的学会组织,以利于将来共同去筹办全国性的破产法学会,使中国破产法的研究和交流上一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