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服务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服务
 
今日关注

2012年9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作家维权联盟告百度文库案宣判

专家认为胜诉意义远大于赔偿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备受关注的作家维权联盟告百度文库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据悉,此次涉及韩寒、韩瑷莲(笔名何马)、郝群(笔名慕容雪村)3位作家的14起诉讼,除7起被驳回外,针对另7起,法院共判令百度向版权方补偿损失14.5万元,驳回了原告此前180.7万元的高额索赔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百度文库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通常采用被侵权人通知,再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方式来制止侵权。因此,一审驳回了作家维权联盟此前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及在百度首页公开道歉等诉求。

    百度被判侵权

    作家维权联盟状告百度文库侵权一案源自2011年3月国内50多位作家与百度之间的纠纷。

    随着谈判的破裂,双方终于选择法庭相见。一审法院共判令百度向版权方补偿损失14.5万元,这其中包括赔付韩寒8.38万余元,韩瑷莲(笔名何马)1.3万元,郝群(笔名慕容雪村)4.7万元。

    庭审中,虽然百度代理人出具公证书证明,百度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后及时进行了核查,在发现原告证据中所涉链接均已不存在后,及时将涉诉作品纳入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并尽最大努力防止这些侵权作品被上传。同时,百度并未对涉诉作品名称进行屏蔽,原因在于,这一做法将导致大量无关的合法文档被删除。

    该案合议庭在判决书中指出,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传播,且百度在进行人工审核时理应知道文档涉及侵权,故百度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于著作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本案中,韩寒未主张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而且没有证据显示韩寒的著作人身权实际被侵犯,所以法院不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

    作家维权联盟告百度文库案判决后,记者致电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他表示:“一审结果在预料之内,我们的核心目的就是确认百度侵权行为成立,此案将对其他版权人有更多的参考意义。我个人认为上诉的意义不大,当然还需要与作家联盟一起商量,目前案件仍在15天的上诉期内。”

    对于判赔数额与索赔额落差较大的问题,王国华表示:“对索赔数额有多少,我们并不是特别在意,只要认定百度构成侵权,就够了。”

    作家维权联盟随即发布声明表示,目前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侵权的惩罚力度,远远起不到阻止互联网侵权的作用。如果不是作家维权联盟,不会有任何著作权人愿意投入大量的精力去打这么得不偿失的官司。这一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否则互联网侵犯版权的现象将无从遏制。

    记者在王国华发来的法院判决书中看到,百度方面表示,自去年作家反映百度文库存在侵权文档问题后,百度文库已经在第一时间对涉嫌侵权的文档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实施了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百度文库已清理了近千万不良文档,并向版权方开放了投诉举报的绿色通道。

    百度还删除了文库中的文学分类。为了从源头遏制盗版内容的传播,百度文库一方面不断加强投诉管理,通过开设绿色举报通道、内容检举系统等举措,接受来自版权方和网民的投诉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以从源头上阻止侵权作品流入网络。

    法院认为韩寒不尊重法律

    由于涉及韩寒等知名作家的作品,作家联盟告百度文库案早在立案之日起,就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

    据了解,百度文库是百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可以上传、在线阅读、下载文档的平台,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而是提供一种网络服务,性质上是一种文字作品信息储存空间。

    作家维权联盟要求关闭百度文库,也引发了网友“再也没有免费小说看”的担心。

    有网友认为,如果只是因为个别用户上传侵权文档就关闭百度文库,这对于文库的广大用户并不公平。

    韩寒本人也在博客中声明,不赞同维权联盟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诉求。他表示,希望百度文库更加壮大,创造出合理的模式,造福更多作家和使用者。

    韩寒还建议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能够和解,探讨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对此,法官认为,韩寒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要求关闭百度文库,但韩寒庭后又公开发表声明称并不希望关闭百度文库,“代理律师与韩寒并没有对这一矛盾主张进行直接解释,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审判长在宣判中指出,“韩寒授权的代理人当庭陈述关闭百度文库的意见与韩寒本人庭后发表不希望百度文库关闭的意见矛盾,在本院多次释明后,韩寒仍不对此矛盾作出合理解释。韩寒作为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对侵害其权利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也有义务按照诉讼程序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并对自己的主张作出适当解释。韩寒以自行发表博客文章形式表达的意见即使是其真实意思,也需要向法院作明确陈述才能在诉讼中成为正式的法律意见。这是韩寒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诉讼义务的基本要求,而韩寒在诉讼中的此项态度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赋予其自身民事权利的不尊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闭百度文库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判决的核心是百度文库侵权事实成立并且要赔偿,其他附加诉讼请求只是律师的诉讼策略。”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诚在个人微博上如是说。

    “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远还起不到阻止互联网侵权的作用。”贝志诚认为,判决确认了百度文库的侵权事实,这次胜诉在网络维权案件的审理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认定了像百度文库这样的专门功能性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借口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尤其是在已经经过著作权人提醒出现作品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任由盗版文档肆意传播。

    专家认为,作家维权联盟胜诉百度的意义要远远大于赔偿金额。一方面,韩寒以及“作家维权联盟”用实际上的法律行动告诉所有作家和网站,在网络信息时代,作者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且能够联合起来勇于面对商业巨头,敢于诉诸法律;另一方面,也给一些商业网站提个醒,网络并非完全自由共享,网络之中亦有版权问题,如果不尊重作家,再大的商业巨头也可能会成为被告,更有可能败诉。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