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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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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修订关税法案中国要求WTO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舒畅

    近日,中国认定美国修订关税法案(即GPX法案)的行为违反世贸(WTO)相关规定,并要求WTO启动争端解决程序,欲与美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此发表谈话表示,美方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华发起了30多起反补贴调查,随后又通过GPX法案追认这些调查的合法性。

    “这种做法将中国企业置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违反了WTO在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则。”沈丹阳说。

    美国逐步修订《反补贴法》

    在采访中,商务部官员介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成员国通常采用这三种形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随着中美之间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不能满足其国内产业的贸易保护期望。美国国内运用反补贴救济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进行法律制约的需求日益高涨。

    据悉,本次争端共涉及24类产品,累计涉案金额72.27亿美元。

    美国对外使用贸易救济工具时,一直有约定俗成的规则,即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这一传统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乔治城钢铁公司案”后确立的。

    据悉,“乔治城钢铁公司案”是美国针对原产于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碳钢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美国商务部于1984年5月对该案作出终裁: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商务部在该案中对此观点进行了充分阐述,明确《反补贴法》中所指的补贴是任何扭曲和破坏市场秩序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鼓励无效率生产和减少财富的行为。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言,不存在市场,寻找市场秩序的扭曲和破坏没有意义;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由政府制定,出口亏损比例也由国家补偿。无法计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某项产品的实际补贴是多少。美国商务部认为,如果补贴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政府的每一项措施都将构成补贴。

    因此,美国商务部得出结论:我们不准备把基于市场经济的补贴强加于一个没有任何意义、无法查出、无法量化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上,并且美国国会选择利用另外两个法规来处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公平贸易问题,即《反倾销法》和《1974年贸易法》中贸易干扰条款第406条。美国商务部认为,国会立法意图是用反倾销和防止贸易干扰手段制裁“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不是使用反补贴调查。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美国商务部在处理“拉斯科金属有限公司电风扇案”时,调整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形。

    2007年3月29日,在对华“铜版纸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官GregoryW·Carman作出了“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对中国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的裁定。这开启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先河。

    中国抗辩从未停止

    自美国对华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开始,中方就明确指出美国无权对其认定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

    2011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的判决再次支持了中方的主张,认定美商务部在《1930年关税法》下无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

    遗憾的是,美方不但没有根据法院判决及时改正错误做法,反而在随后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迅速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修订法案(案号H.R.4105,即GPX法案),明确授权美国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启用反补贴措施,并将适用范围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来美国商务部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

    沈丹阳强调,中方已在不同场合多次重申,中方坚决反对滥用贸易救济规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会坚定地行使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中方希望,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磋商,美方能够改正其错误做法,妥善解决中方关注的问题。

    “前两年,中国对美国发起了WTO争端解决诉讼,上诉机构支持了中方的主张,认为美国在反倾销、反补贴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背WTO规则的做法。但是在这个裁决出来之后,美国并没认真执行这些裁决,继续坚持错误的做法,包括在新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仍然采取一些不公平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商务部发起WTO争端解决诉讼,我认为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必要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屠新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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