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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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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集团对抗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案获胜

中国企业获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先例可循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邢梦宇

    近日,欧洲法院大法庭公布了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集团)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一案的终审判决。该法院认定,欧盟对新安集团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欧洲理事会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中国企业取得此案的最终胜利。

    中国商务部一方面对企业表示祝贺,另一方面对此作出评价称,欧盟作为世贸组织(WTO)重要成员方,应当严格遵守WTO规则,避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干扰中欧双边正常贸易。

    官司历时8年

    据新安集团提供的资料显示,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案始于1995年10月。当时,欧盟委员会第一次发起针对中国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并于1998年2月正式对中国草甘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在那之后,欧盟草甘膦市场完全由跨国公司垄断。中国企业被排挤出欧洲市场。”新安集团法务部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03年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两案合并审理调查。中国只有新安集团一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应诉申请。

    尽管新安集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力配合调查,提交了所需的证据材料,但欧盟委员会还是拒绝给予新安集团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9月30日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2004年12月23日,新安集团正式向欧盟初审法院(现在的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欧盟理事会对新安集团的不公正裁决。

    2009年6月17日,在受理此案件4年半后,欧盟初审法院对新安集团起诉欧盟理事会的案件作出了判决,取消对新安集团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8月24日,欧盟理事会不服欧盟初审法院的判决,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欧洲法院经过审理,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上述判决,此二审判决是最终判决,它支持了欧盟初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欧盟理事会的全部上诉请求。

    在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新安集团高层异常兴奋。该工作人员说:“早在2009年,欧盟征收反倾销税就已经到期了,但是我们仍然坚持走完整个诉讼程序。这场官司打了8年,不仅在于脱掉倾销的帽子,更是一种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案件或成判例

    一直以来,中国都是欧盟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国,几乎鲜有中国企业能在应对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欧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饱受质疑。

    据了解,企业市场经济地位(MET)在中欧贸易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一般而言,获得MET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当中按照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来计算倾销幅度,通常结果会大大低于那些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

    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为维护自身权益,中国企业针对欧盟采取的不公平反倾销措施不断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欧盟调查机关的错误做法,并在许多案件中取得胜诉。一直以来,欧委会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使用法律等做法,导致其在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时存在原则偏差。

    根据欧盟法律,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第一条是:“企业在生产、投入、经营、管理、定价等方面,能够适度反映市场信号,并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

    在7月19日下发的判决书中,欧洲法院称,“新安集团的国有控股并不自动表示企业受到了国家的重大干预”,并通过新安集团提供的材料认定其并未受到国家重大干预。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欧盟第一次将国有控股与国家重大干预做出明确区分。

    新安集团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新安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草甘膦生产企业,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已经掌握了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相比其他企业来讲,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价格也就随之下降,而并非存在倾销行为。

    “此次胜利最大的意义在于,不仅是企业多年以来在海外市场敢于直面贸易壁垒、坚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一判例,欧盟从法律途径上说明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上的认定依据,对于推动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将会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为中国企业今后在欧盟反倾销应诉中寻求市场经济地位从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判例依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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