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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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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或允许基金合并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权威人士近日向媒体透露,有关此次《基金法》修订将增加关于基金合并的相关规定,即如果基金合同有约定或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该基金可以与其他基金合并。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合并属于一种基金退出机制,目前一些业绩差、规模小的基金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允许基金以合并方式退出,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节约基金公司资源。

    华泰联合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兼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表示,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基金退出机制的明确规定,基金合并就属于一种退出机制。对于业绩长期表现不佳、规模缩水严重的基金,基金公司大多会通过自购、帮忙资金等方式维系其生存,但成本很高,实际损害的是持有人利益。如果以清盘方式退出,则涉及股票大笔出售等问题,也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合并方式将允许基金公司、持有人决定基金的生存问题,同时集中公司资源。例如,规模非常小的基金可以与其他小基金合并,或者与业绩表现良好的同类基金合并。

    有基金分析师指出,不同基金之间合并可能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具体如何操作,是否需要变卖基金原有投资标的再进行资产转移;二是涉及两只基金,是否需要双方持有人均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召开,则协调成本较高;三是同一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进行合并的可行性较高。王群航也认为,由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更加便于合并。

    (曹淑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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