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维权联盟:苹果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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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维权联盟与苹果公司就苹果APP Store著作权纠纷已引起业界极大关注。一些作家发现苹果公司在没有经过作家允许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APP Store商店销售能够下载作家作品的应用软件,苹果手机用户可以免费或适当付费下载阅读作品,而作者并没有获得任何报酬。中国作家据此认定苹果公司侵犯了著作权。
在和苹果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作家们组成作家维权联盟,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作家维权联盟已对苹果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涉及14位作家的86部作品,涉案金额2953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东升认为,要认定苹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参考以下几项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本案基本事实来看,苹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作家的著作权当属无疑。虽然苹果APP Store这种商业经营模式和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和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模式有所不同。但是从行为层面来讲,苹果APP Store为他人上传和下载盗版软件程序提供了技术服务,在他人通过下载盗版软件侵害作家著作权的过程中起到了帮助作用,并且自身也从中获得了巨大利益,所以苹果公司的帮助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损害性。
但是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考察苹果公司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这其中一方面可以查看一下苹果公司和程序供应商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形式,同时也要考虑苹果公司对盗版软件在技术上的控制力和控制程度。
朱东升指出,从现有情况来看,苹果APP Store应用程序在全球已经拥有250亿个下载者,面对如此庞大的下载量,认为苹果公司对下载应用程序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苹果APP Store中的应用软件都是按类别上架销售的,那么在分类之时,应该对软件程序进行审查,并且苹果公司和盗版产品上传者具有三七分成的利益合作模式,所以,对于直接开发者上传的盗版软件,苹果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理所当然具有过错。尤其在权利人提交了权利证明材料,主张停止侵权时,苹果公司仍然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阻止侵权行为的扩大,显然具有过错。
朱东升告诉记者,即便苹果公司使用避风港原则主张免责,其焦点仍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了免责条款。虽然苹果APP Store的商业模式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经营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即便苹果公司引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来主张免责,其焦点仍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苹果APP Store的经营模式和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技术服务颇为相近。在上述条款中,关键在于规定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常成为该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焦点。
本案中应用程序并不是苹果公司自己开发,而是由其它盗版软件供应商开发后上传的,所以苹果公司使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主张免责也在意料之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责任提供证据。
据此,作家联盟必须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苹果公司明知上传的是盗版程序或者至少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才能要求苹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供赔偿。
消费维权律师赵占领告诉记者,苹果在中国内地没有设立公司,其产品由经销商进行销售。苹果APP Store里存在大量盗版软件,苹果公司与应用开发者实行利润三七分成,此时,苹果就成为了销售者,不能适用版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但是,受害人若要起诉苹果也非常困难,因为本案属于涉外诉讼,审理程序复杂漫长、费用高昂。苹果公司也深知国内权利人身处尴尬境地,面对起诉态度也十分强硬,不会轻易和解。
朱东升认为,苹果公司至少应该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因此,在苹果公司接到作家联盟提供的侵权事实信息时,应该立即把盗版应用软件从苹果APP Store删除下架。如果苹果公司在接到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通知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朱东升总结,综合上述事实,苹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属无疑,关键是要有证据加以证明,尤其是涉及主观过错认定方面的证据。同时,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应该和国内主管部门合作,积极争取来自政府方面的支持,这样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