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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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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企业生产计划须提前报送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记者从国家工信部获悉,《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办法》将禁止无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对上述行为予以处罚。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推高稀土价格。

    《办法》明确,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根据《办法》,工信部将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包括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对此,《办法》要求,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信部。

    对于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李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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