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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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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公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吕良

    本报讯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6号《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公布,自4月起施行。

    《规程》共12章206条,不仅明确了煤层气、煤层气地面开采、煤层气企业等专业术语的定义,还从一般规定、硫化氢防护、工程设计、钻井与固井、测井、射孔、压裂、排采、煤层气集输、煤层气压缩等方面对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提出了全面要求。

    煤层气地面开采活动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与《规程》相抵触的,依照《规程》执行。

    根据《规程》,煤层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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