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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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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网络谣言刻不容缓

“明胶门”事件致行业受损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网上疯传“老酸奶和果冻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明胶”的说法,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据称,该则出自两位媒体人实名认证微博的消息,短时间内就有上万网友转发对此评论。但是很快,发布者均删除了相关微博。

    虽然三大行业协会已经发出了声明对微博上疯狂转发的消息进行了辟谣,但多家果冻企业产品已被要求下架,消费者们也开始对果冻和老酸奶的安全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4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10起网络谣言案例,表明网络谣言不仅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更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近期有关部门出大力查处整治网络谣言,也说明了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互联网信息领域必须正视的问题。

    微博引发恐慌

    近日,央视某主持人在微博上发布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劝说大众不要再吃固体形态的老酸奶和果冻,称“内幕很可怕,不能细说”。与此同时,另外一位媒体人也通过微博发布了类似消息,称“哪天你扔了双破皮鞋,转眼就进你们肚子了”,并称“这才是今年‘3·15’晚会重头,可惜没播”。该言论引发消费者对果冻和老酸奶产品的强烈质疑。

    后经媒体证实,今年“3·15”晚会的调查记者并未做过有关明胶的探访,也不存在“临时毙稿”一说。

    随后,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相继发表内容基本一致的声明称:目前国内果冻行业不使用明胶。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也发表声明称:主流品牌老酸奶不会添加工业明胶。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在声明中称,明胶也可用于果冻生产。但由于果冻酸性较高,而明胶稳定性较差,在酸性条件下极易降解,用其生产出的果冻产品缺乏韧性、口感不佳,同时还会形成混沌,影响果冻的透明度,因此企业通常不会选择将明胶应用于果冻生产。其发布的《关于果冻有关情况的声明》中也表明,果冻中的增稠剂通常来源于卡拉胶、海藻酸钠等海藻提取物或者其它膳食纤维。

    有糖果行业人士指出,胶的成本只占果冻成本的5%,明胶的使用量差不多是卡拉胶的两倍半,用明胶取代卡拉胶,企业是根本不划算的。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近日在谈及“老酸奶含工业明胶”的传闻时说,一吨酸奶加5公斤到6公斤的明胶,其中占的成本只有几十块钱,企业如果偷梁换柱,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乳制品企业经过整顿,进行了大量的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企业也不敢再去撞红线。

    虽然三大行业协会和各企业都否认在酸奶和果冻中添加工业明胶,然而果冻和老酸奶等相关行业还是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协会和企业的声明并不能消除消费者的疑虑。甚至一些卖场要求果冻生产企业出具相关证据,否则就让产品下架。

    凤凰网所做的关于“老酸奶和果冻中是否含有工业明胶”的调查显示,88.5%的网友表示以后不会再放心购买老酸奶和果冻。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表示:“因事件发生时间尚短,对果冻销售量的影响还无法全面评估,但自事件发生以来不到三天时间里,几家行业骨干企业和我们协会接到很多的咨询和采访电话,尽管我们分别在电话中和协会的官网上作了充分的说明,但仍然能够强烈地感觉到消费者的担忧和疑虑。”

    记者走访了京城几家大型连锁超市,发现果冻和老酸奶虽然还在销售,但货品前已然冷清许多。销售人员表示没有接到产品下架的通知,但销量比之前还是有所下滑。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食品科学博士范志红认为,“大品牌的酸奶和果冻生产商不可能使用工业明胶,每公斤食用明胶为25元,合每克2.5分钱。1公斤酸奶中明胶的成本不超过5分钱。知名品牌没有必要为了节约这一点成本就使用工业明胶。”

    然而,范志红强调,真正值得忧虑的是农村、小城镇,由于购买力较差,可能有大量的假冒伪劣食品被摆上货架,这就需要食品监管部门对这些薄弱地区重点监管和抽查。

    或起诉微博信息发布者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公布的一份函件称,目前已经有多家果冻企业陆续接到多个地方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果冻产品全面下架待检查”的通知。对于果冻“内幕说”事件,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表示,不能排除未来代表行业对微博信息发布者进行起诉的可能。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糖果专业委员会表示:“近来,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互联网舆论监管的重要性,在互联网这一越来越广阔的平台上,网民和博主应该加强自律,名人更应该自律。我会同样谴责一切不负责任的互联网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研究员金善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若所谓的“网络谣言”失实,且发布者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对相关企业商誉或信誉造成侵害。那么,受害者应该通过相关法律予以救济。但这种所谓的“网络谣言”并不一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唯有信息发布者是与受害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方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查和处罚。那么,其他情形下,“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应依据《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六条对相关责任进行追究相关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对网络谣言零容忍

    在以往多起网络谣言事件中,一些网站管理不善,客观上纵容公众平台成为谣言的温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表明行业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进入了新的阶段,最大程度地控制网络谣言在微博平台上的传播成为网络治理的首要任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抵制网络谣言倡议书》后,各大网站负责人均表示坚决支持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查处网络谣言的行动,坚持守法自律,加强网站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

    上海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杰认为,从根本上说,网络谣言是对现实经济社会生活的扭曲和贬损,因而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和扩散,不仅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还要切实消除谣言滋生的经济社会条件并完善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必须采取的合理行动。

    金善明告诉记者,面对网络谣言,消费者应该做到“不传谣、不信谣”,同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营者应该在第一时间客观、真实地作出解释,避免或者解除恐慌,如若产品真有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发布解决方案以及善后措施,而不是推卸责任。而政府应该依法进行调查或者启动相关应急方案,公布真相、避免引起恐慌,同时严格追究违法者责任。

    金善明建议,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政府要在日常执法中下功夫,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而不是流于形式、甚至官商勾结;其次,要加强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律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最后,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道德素质,真正做到服务百姓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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