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不公禁强拆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爱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该司法解释规定,当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还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早在去年9月初,最高法就曾发布《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曾要求各地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审慎对待强拆。但强拆之声仍此起彼伏,房屋被扒之景时时可见。这则关于以后房屋补偿不公禁止强行拆迁的规定出台后,拆迁户都为之叫好,也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现在的房价之贵,拆迁补偿本身就是改善住房条件,可是面对高昂的房价,没有合理的补偿是买不起房的,根本谈不上改善住房条件。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给处在被强拆边缘的人以希望,给希望文明执法的人以期盼。然而实行此法的效果究竟会怎么样?现在似乎并不能确定。该政策与地方政府实际利益之间的博弈,貌似也不能给我们以极大信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不予政府执行的七种情形,实际上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现实存在的违法情形。根据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经常容易犯的错误,来确定法院的审查标准,这个标准对于相对人来讲是保护性的;对行政机关是一种制约、监督性的标准。该解释的出台,无疑可以给那些饱受不公强拆的人们开辟了一条新的维权途径,同时也是对一些地方政府强拆行为的一种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