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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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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查处侵权产品不需等待二审判决生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朱东升

    2月14日,有法律界人士在媒体上发表观点认为,在一审判决未生效之时,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能要求工商部门对相关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做下架处理,只有在二审判决获胜后,深圳唯冠才可利用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ipad销售情况进行查处,或对ipad的经销商提出起诉。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商标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深圳唯冠公司早在2001年6月即获得了ipad商标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其ipad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未经深圳唯冠许可,任何销售标有其ipad商标产品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对于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深圳唯冠当然有权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该法律界人士认为,工商部门需要有法院生效判决做执法依据的观点显然忽视了深圳唯冠是现行ipad商标所有权人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只要申请人获得了商标注册权,其就是商标专有权人,其商标专有权即受法律保护,无需再有法院来确认。退一步说,即便深圳唯冠在二审中被判败诉,其在败诉之前仍然享有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深圳唯冠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商部门对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显然是合法正当的,亦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是法定的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部门。

    目前在我国许多城市,工商部门已经对销售苹果公司ipad电脑的商家进行了查处,这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当然,有些工商部门稳妥起见,为避免万一将来工作被动而等待二审判决结果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这属于另一个问题,但无论如何,工商部门查处ipad侵权电脑都不应以二审生效判决为依据。

    (作者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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