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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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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颁布文物保护新办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琰  实习记者  李景)日前,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在西宁举行新闻发布会,颁布《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新《办法》的颁布施行,是青海省依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青海雄踞“世界屋脊”,是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的交汇处,又是黄河、长江这两条中华民族母亲河和澜沧江的发源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自然条件,造就了青海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丰富的文物遗存。据文物普查最新统计,青海省已发现各个时期人类活动的各类遗迹(文物点)641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3处,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69处;全省有国家级历史文

    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3个,历史文化名村2个;全省有省级博物馆3座,州、地、市级博物馆5座,县(市)级博物馆8座,临时文物陈列室近10座,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寺院和民营博物馆、陈列室近20座;全省现有各类国有馆藏文物16万余件,正式确定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就有2387件。青海省首次查明省境内共有明长城368公里,秦汉及其他时代长城481米。2010年推荐上报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2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实施,由古至今的延存文化,独特的青海高原文化、多样的民族民俗文化、博大的宗教文化、丰富的旅游文化传播和保护将会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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