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健
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其资本的本源,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由发起人缴纳,二是由发起人缴纳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募集而来。我国法律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定条件:
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与资格。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有特定的人来具体运作,依法着手办理创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各种事务。根据我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发起人必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当然,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同时,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便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监督管理。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自然人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法人要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
其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人民币500万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较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时,以及在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
其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行动基本规则的文件。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就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全体股东有约束力,无须再以起其他形式确认其效力。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除发起人以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所以,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召开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其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公司名称代表了一个特定的公司,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其六,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与他人产生各种关系。为了便于他人与公司联系,也为了保证有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管,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并依法登记。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