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潮”的理性思考
来源:中国贸易报
■盖晓萍
“金九银十”转瞬过去,房地开发商同期销量大跌,面临巨大的价格下行压力,但是部分业主先开始扛不住了,10月中旬,沪上龙湖、中海等多个楼盘的业主聚集,要求开发商退房、补差价,在遭到拒绝后就打砸售楼处。老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坊间议论纷纷,观点不一,这个问题要从经济学和法律两个角度来思考:
首先明确一个经济学基本原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供过于求时,价格下跌。商品房也是商品,受去年以来的国家一系列政策的调控,商品房的投资性需求大大被抑制,而在供给不变,甚至略有增加的情况下,房价下跌是非常正常的市场反应。其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调整其商品价格属于企业的基本自主权,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无权干预,只是由于住房是关乎民生的特殊商品,政府才对其价格上限以及过快的上涨势头予以遏制。
回归到法律层面上来讲,老百姓所说的“退房”,在法律上叫做“解除购房合同”。一般来说,上海房屋买卖合同都是规定使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格式范本,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并不是开发商单方面拟定、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霸王条款的合同;且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订立的,消费者对所购买房产的位置、朝向、户型、大小包括房屋的价格都是明确知晓的,故已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撕毁合同。因此,“无条件退房”是不存在的,只有达到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把法律支持的退房理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解除权,即不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规定,只要有一些特定的违约行为出现,法律直接允许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另一类是约定解除权,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符合某种条件便可解除合同,比如约定“甲方(开发商)6个月内不得降价,否则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于约定条款,法律一般不加干涉,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
因此,购房、售房皆有价格波动的风险,单纯的房价上涨或下跌,并不属于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如果在买卖合同里既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买房人签订合同以后打算退房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2008年底,也兴起一波退房热,但几个月后房价反弹,业主马上就不再要求退房了,个别退了的后悔不迭。如果你是炒房客,就愿赌服输,不能只有房价涨的高预期而没有房介跌的心理承受力。如果你是刚需购房,购买的是使用价值,买房就是要居住而不是为赚取差价,何来损失之说?如果几个月后房价反弹是不是算赚钱了?
但是,房屋毕竟是有关国计民生的,虽然退房并无法律依据,不过任何合同都是有立有破的,即使没有一条理由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一方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只不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已。购房者可以权衡利弊,开发商也可以通过面积置换、附赠停车位等方式来灵活掌握。
不过,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社会“和谐”,强力干预房产商退房、补差价,因为政府出手“托市”救的只是市场的投机心理,不是普通老百姓,不但要毁掉两年来的持续宏观调控成果,而且更危险的是会导致整个市场经济理念的崩溃。
普通老百姓如果希望开发商来补差价,无异于饮鸩止渴,鼓励开发商不断推高房价,“刚需”的老百姓更加买不起房。
(作者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