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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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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一直是通过一家商贸公司签订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商贸公司曾向我公司出具过一份委托书的复印件,证明某石化企业授权他们签订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由于去年的两笔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而该商贸公司推诿责任,因此我公司准备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我公司现在疑惑的是,合同是和商贸公司签的,那么是否只能向商贸公司提起诉讼?

    答:你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诉讼主体的选择。一般而言,在合同纠纷之诉中,诉讼主体的选择要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如你公司提起诉讼,基础合同只能是你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该买卖合同所建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商贸公司是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因此,你公司只能向商贸公司提起诉讼。

    但是,合同的相对性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被突破。比如基于代位权的行使,或基于委托关系的认定,均可能将“第三人”拉入纠纷和矛盾的中心,从而实现相对性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回到本案,如果你公司希望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并将石化企业作为被诉对象,则你公司应证明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时,你公司便知石化企业与商贸公司之间是委托和代理的关系。如果委托书能被石化企业认可,则该目标应该可以实现。

    但是,如果石化公司不认可委托书的真实性,商贸公司也否认签约当时向你公司告知过该事项,则你公司便属于“签约时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你公司可以选择商贸公司或者石化企业作为被告。如选择商贸公司为被告,因为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立案和审理应当没有问题,法院也会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考量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你公司选择石化企业为被告,你公司实际上便失去了向商贸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的机会。虽然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也可以立案,但是这样的选择会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比如:首先,如何确定石化企业和商贸公司之间是委托和代理的关系?如果商贸公司不提供委托书的原件,也不认可委托代理关系,则石化公司很容易否定其委托人的身份;其次,如果针对石化公司的诉讼被驳回,则你公司便彻底失去了司法救济的手段和渠道。

    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当时在合约上注明商贸公司是代理人身份,同时你公司索要了委托书的原件,则你公司便可以直接起诉石化企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合同签订相对方的真实法律身份。如果相对方有资信也有合同履行能力,则法律风险并不大。但如果相对方并不适合成为诉讼责任承担者,则应当注意留存必要的证据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律师联系邮箱:cy_so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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