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对债权实现的困扰及相应的对策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一家工厂拖欠我公司300万元的货款至今未付,我公司决定对该工厂提起诉讼。由于该工厂现在经营状况不好,我公司担心即使胜诉也不能得到满意的执行结果。据我公司的一个代理商反映,有一家当地的公司拖欠该工厂560余万元。因此,我公司考虑对该当地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据咨询得知,如果代位权诉讼胜诉,则法院会要求当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300万元的款项。我公司担心,如果当地公司也无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我公司是否还可以继续向该工厂主张拖欠款项的支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履行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履行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结合本案,你公司对于工厂享有合法的债权,而该工厂对于当地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另外,工厂也未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当地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因此,你公司当然享有针对当地公司的代位权。基于此,你公司可以提起针对当地公司的代位权诉讼。
但是,你公司的顾虑也非常有道理,理应引起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当你公司针对当地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取得胜诉判决,当地公司便有义务向你公司直接履行支付300万元款项的义务。但是,带来的问题是,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是其同时灭除了你公司和工厂之间以及工厂和当地公司之间的两个3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当地公司无履行能力,你公司便可能失去了继续向工厂主张债权的法律基础。在无法判断具体哪一个主体作为被执行对象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确比较纠结。
针对这样的局面,不妨可以考虑如下的方案:先提起针对工厂的诉讼,待胜诉后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效果不好,立即申请中止执行程序。然后,以债权未能得到实现为由针对当地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取得代位权诉讼胜诉结果后,立即申请启动对于当地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这样的方案尽管仍然无法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所带来的问题,但好处是可以尽量确保工厂仍在被执行的范围之内。因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消灭了你公司针对工厂的债权(代位权诉讼认定的范围),但是,该规定不会自动地撤销已经生效的针对工厂的诉讼判决。只要该判决未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基于该判决的执行程序仍然可以依法进行。当然,该工厂可能会基于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书主张再审已经生效的你公司针对该工厂的判决书,但其主张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消灭的时间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因此不能成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这样,现实中就存在两份生效的判决书,一份判决书要求工厂向你公司支付款项,另一份判决书要求当地公司向你公司支付款项。对于这样的情况,你公司可以要求两份判决书的执行法院互相协调解决执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