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未到期债务是否应当提前偿还
来源:中国贸易报
问:我公司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货合同,约定该工厂每月向我公司发运原料1.5吨。每月到货后6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我公司向工厂支付当月货物的货款。2011年2月份,该工厂由于生产线出现了故障,致使其无法提供足够的货物,连续3个月以来,每月才提供了不足1吨的货物。我公司与该工厂协商解除合同,但该工厂不同意,而且声称,如果我公司要解除合同,则必须将已供货的全部货物的货款提前支付。请问,如我公司解除了合同,是否要对未到期的还款履行提前偿还的义务?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被解除直接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如结合本案理解该法条,就是说对于合同解除前还未到期的债务,债务人的权利是一段时间之后再付款,即押后付款。但由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被终止,因此,债务人的这项权利也应同时不存在了。但这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就应当立即付款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相应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该合同尚未结算清理完毕,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因此,债务人是否仍然有权押后付款则完全取决于该延后付款的权利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有关联。
关于此事项,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从财务的角度来说,结算是把某一时期内的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总结和核算。清理是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由此来看,结算和清理的主要目的是将债权和债务进行梳理和明确,与款项何时支付无关。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各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和应当收取的款项进行计算和整理,然后按照各方应当承担的内容进行支付。而对于支付时间来说,由于合同已经被终止,债务人原享有的押后支付权利也便不存在了,因此,双方应当按照结算和清理的结果立即安排支付。但是,结算有时也被解释为货币结算,意指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在这种解释之下,付款的方式以及何时付款均属于结算的内容。因此,债务人的押后付款权利很可能会伴随着“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有效而继续有效。
回到本案,你公司是否仍能享有押后付款的权利有赖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你公司应据此而具有相应的风险意识。
由此案例得到的经验是,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最好能结合履行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尽量明确“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范围和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