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5版:贸易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5版            贸易与法
 
今日关注

2011年5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食品召回规定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召回日期缩短了

    本报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到5月底。

    与现行《规定》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条款只有27条,但对于食品召回时间节点规定更为明确和严格。

    消息人士透露,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对新《规定》进行修订是既定程序,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更便于执行和监管。

    在召回时间节点上,征求意见稿较现行《规定》更为严格。在现行《规定》中,召回时间根据食品安全危害严重程度设定不同期限,如“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但在新《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只要发现了生产食品不安全,无论何种危害程度,都应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现行《规定》中用大量篇幅阐述如何评估食品安全危害的程度,由于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删掉了上述章节,不再将食品安全分为三个等级。

    对于企业在召回中需要变更召回计划的,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此外,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钟 欣)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