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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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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称已删除非授权文学作品

专家认为其为《著作权法》修改提供良好素材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张莉

    3月24日,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就文库盗版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后,26日,百度即发表声明,称其为伤害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歉意,还表示正在积极推进与作家、出版社的合作,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和广告分成等模式获取收益,并将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百度还在声明中承诺3日内彻底处理百度文库中未获版权方授权的文学作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百度如此快地作出反应有些出乎意料。作为与百度谈判的第一批代表,张洪波认为以他的感受来讲,百度在谈判期间态度傲慢、没有诚意,但他仍然善意地看待百度的声明,更善意地期待百度能有具体的解决方案,不愿这是一场平息广大作家讨伐声音和舆论压力的文字游戏。

    百度近日声明称,截至29日中午12时,百度文库中的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基本清空。百度副总裁朱光近日也表态,除了26日发布声明,百度还会有更多的动作,他认为改变百度文库的运营模式并非没有可能。“免费午餐”何时停

    互联网上普遍存在“免费午餐”,无法得到回报的作者和出版社都将失去创作和传播作品的动力。百度不是第一个,也不是唯一一个提供“免费午餐”的网站。

    美容作家花子对记者说,百度只是“劫贫济富”中那个被“劫”的最富的,也是最有实力的一个而已。假如百度因为舆论而关闭了百度文库,会有更多的文库网站冒出来,也许会变本加厉。一开始并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网络上有那么多免费书籍,经过这么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下来,她担心除了少数有纸张情节的人,恐怕真的很少人会购买书籍了。

    某出版社版权部主任黄先生告诉记者,百度目前采取的策略是基于自身媒体的特点和角度,更多考虑的是其自身的运营和收益,而忽略了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这种不基于对权利人保护的运营方式对版权保护将是毁灭性的,将打击作者的创造性。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刘晓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百度这次被作为“典型”抓了出来并非偶然,百度文库与它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强大影响力结合之后产生强大辐射效应,对于众多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比以往更为致命的冲击。

    刘晓春认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在经历了高歌猛进的原始积累阶段之后,应当也能够比较平稳地进入良性、健康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作出贡献的各方都能够合理、公平地取得利益分成,这其中当然包括繁荣互联网产业的最重要群体: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而所谓“免费午餐”的停止供应,不见得是网民无法获取免费资源,而是版权人的利益不再被免费剥夺,就这一点,目前正版视频网站的良性运作模式是一个很好的榜样。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斌律师对记者说:“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适度保护,来鼓励其创作新作品是版权法的立法本意之一。但如果过度保护也会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正如《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的,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有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证据规则,有效保障著作权。”

    “避风港规则”难“避风”

    百度之前以互联网“避风港规则”为由拒不认错,张洪波认为百度的做法不适用“避风港规则”。

    据刘晓春介绍,“避风港规则”是源自美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只要网站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之后,及时删除侵权的资源或者链接,那么他们本来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可以免除或者得到限制。这是一种有利于网站经营者的制度安排,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当中已经确立多年。百度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当然也可以适用这个规则。不过,“避风港规则”也有例外,如果能够证明百度明知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文库里存在侵权作品,却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那么这个避风的港口就不会对其开放。也就是说,如果百度对于大量侵权作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索性像鸵鸟一样把头埋在沙子里,把责任全部推到上传作品的用户身上,法律认为这种行为十分过分,不应再给予庇护。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仅是法律所否定的,从道义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刘文斌也认为,从事件的发展状况来看,百度公司至少应明知其所链接的大部分作品涉嫌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百度公司很难获得“避风港规则”的保护。

    在百度承诺的3日后,记者发现百度文库里还有许多未经授权的文学类以外的书籍未被删除。张洪波对记者说:“我会关注百度接下来的举动,文著协作为维权的组织方还是愿意和百度坐下来谈判,但如果百度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只是口头承诺,不排除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著作权法》修改势在必行

    有专家认为,《著作权法》的许多规定还相对局限,在网络传播权、电子书业政策、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企业自律以及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等方面,跟不上文化产业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

    刘晓春认为,《著作权法》的修改本身不见得会对这些具体的纠纷产生直接的影响。因为现在百度与作家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并不是立法上有问题,而是法律的执行存在问题。从《著作权法》来说,作者对于作品的排他性权利,是规定得十分清楚明朗的。不过,在促进作品的传播上,《著作权法》也还是存在一些改进的余地。比如,目前作品授权过程中,出现了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著作权法》可以在加强著作权归属、转让、许可的公示制度方面,进行更好的设计,使得寻找授权主体的成本大大降低。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需要设置更为务实和科学的机制来促进其有效运作,因为这本身也是一项能够大大降低交易成本的好制度。

    刘文斌也表示,如何应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挑战,完善补充有关网络版权保护规定,解决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是《著作权法》修改的重点、难点。百度文库版权纠纷是《著作权法》如何应对计算机网络技术挑战的典型案例,为《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很好的素材,杜绝了立法上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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