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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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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案例指导规定 传承优秀法律文化

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杜绝司法尺度不一

来源:中国贸易报  

    ■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一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原告华崇东(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不服商标争议裁定,而把作出裁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刘文彬律师作为该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刘文彬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具有复杂背景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原告依据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曾在上海针对本案第三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该案件历经上海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及最高院再审。本案的亮点之一就是北京市一中院在说理部分直接援引了最高院再审裁定的相关内容,即一中院在本案中参考、遵照了最高院的再审裁定,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会出现大量援引相关案例的判决,有效杜绝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

    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

    刘文彬表示,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

    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制度有本质区别

    作为法律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判例并非是英美法系所独有,在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中也有,在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文法和分类法上都有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秦元明认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对中国优秀法律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反映了司法运行所固有的规律。

    刘文彬对记者表示,根据《规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针对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规定》出台对业界影响深远

    青岛中院副院长崔立敬认为,《规定》的出台是一大进步,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它对法律目前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没有解释到的,在审判实践当中填补了一个空白;另外,对于法官审判实践中办精品案件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同时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帮助法官集中精力办案,因为有的法官办案子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个案子涉及到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这个案例规定可以参照,对于法官判案也是指导。

    刘文彬表示,《规定》的出台对律师执业有非常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影响将更加明显。这是由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等特点。例如如何判定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从不同的角度去解读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答案。假设律师与法官对此问题的观点不一致,那么律师如何去说服法官就显得至关重要。相关的案件判例是说服法官重要的依据。同时,知识产权律师也会通过学习、研究相关案例来纠正或明确某些法律概念、原则、适用标准,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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