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之争再升级
国家商标局欲扩大商标分类范围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静安
近日,持续多年的杭州奥普与浙凌普“奥普”商标之争再次升级。
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的浙江凌普作出了首次反击:浙江凌普凭借吊顶使用的第六类“aopu奥普”商标所有权,协同南京工商查处了杭州奥普南京总代理的店面,理由是杭州凌普在吊顶商品上使用奥普商标,涉嫌侵权。并以此向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索赔500万元。
2010年6月28日,杭州奥普已经以侵犯第十一类“aupu奥普”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浙江凌普告上法庭。
浙江凌普反唇相讥
此次,浙江凌普采取反诉行动让人颇感意外。在浙江凌普公司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及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解释,浙江凌普公司在吊顶产品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完全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商标使用行为。但是,浙江凌普公司这两年来经常被杭州奥普公司指责为‘傍名牌
’、‘虚假标注商标’等,对公司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其实是杭州奥普公司企图利用其企业影响力将其商标权利不合理、不合法地延伸到他人的权利领域,从而实现垄断。”
据国家商标局资料显示,“aopu奥普”在2001年3月由温州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其产品包括第六类“金属建筑材料”等,该商标通过层层转让,转给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据了解,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是一家职业商标抢注公司。
2009年12月,浙江凌普被授权使用“aopu奥普”商标,该商标在第六类的“金属建筑材料”领域使用。
由于杭州凌普持有的“aupu奥普”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两公司的纷争便由此开始。随着社会各界开始关注此纷争,浙江凌普获得“aopu奥普”商标使用权的方式遭到质疑。同时,类似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这种职业商标抢注公司也渐渐浮出水面。
两商标分属不同类别
据了解,浙江凌普公司和杭州奥普
交锋数次,关键在于双方对于集成吊顶的市场都想最大限度占有,而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拥有的两件商标都不能涵盖“集成吊顶”这个商品类别,一个在第六类,一个在第十一类。
在一份去年11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交的商标争议申请中,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杭州奥普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拥有的“aopu奥普”商标,要求认定杭州奥普拥有的“aupu奥普”为驰名商标。
“这可能是杭州奥普想要撤销对方商标的唯一办法。”商评委有关人士说,“毕竟商标争议已经过了8年(编者注:一般商标的争议期在5年之内),只有依靠认定驰名商标来扩大保护了。认定‘aupu奥普’为驰名商标不是按现在的时间点来判断,而是要回到争议商标申请的时间来判断,判断的依据就是争议商标申请日前3年杭州奥普的商标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的要件。”
国家商标局拓宽商标分类范围
实际上,第十一类与第六类的产品品类归属非常明确。由于社会生产资料的发展和产品技术的创新,一些产品的归类的确出现两难,所以国家商标局也在进一步拓宽分类的范
围,逐步完善商标归类。但是,金属吊顶由来已久,并不存在商标分类的缺失问题。
比如,“长城”商标,它的分类已经涉及到电器、汽车、葡萄酒、润滑油、电脑、电器等多领域,但这些商标产品都“并行不悖”,并不影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还丰富了消费者的需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律师实务研究中心研究员罗云指出,此场纷争实质是“李逵”与“李逵”之间的斗争,“集成吊顶”应归属于浙江凌普公司的第6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而浴霸应该归属于杭州奥普公司的第11类“奥普”商标保护范畴。上述两项产品反映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分属不同的类别,双方各自拥有在不同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