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5—2026)》

导读

9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龙传红在会上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5—2026)》(以下简称《2025—2026年度报告》)。

龙传红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发展仲裁、健全仲裁机制的要求,全面落地新修订《仲裁法》实施各项要求,系统总结中国仲裁七十年发展积淀与实践经验,提升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升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贸仲决定在11年积累的基础上编写和发布《2025—2026年度报告》。

记者了解到,《2025—2026年度报告》在全面分析2025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数据的基础上,同步跟踪中国仲裁法治建设、商事仲裁国际交流、国内外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理论研究的新动态,持续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焦点问题,系统研究仲裁中的公共利益问题,详尽梳理《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及其修订实施两年以来在仲裁领域的适用情况,并深入探索包括低空经济在内的中国航空航天争议解决法律实务。

发布会上,多位行业专家结合报告内容,围绕中国商事仲裁发展现状、行业机遇等展开深度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杜焕芳表示,当前全球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呈现明显的东移发展趋势。以贸仲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机构,凭借专业的审理能力、高效的争议解决效率和规范的服务体系,国际影响力与公信力持续攀升,在高标的、复杂跨境商事争议案件中优势显著。依托强大的裁决跨境执行能力和广受业界认可的仲裁规则,中国仲裁机构已从单纯服务中企出海的配套平台,成长为获得全球市场主体认可的可信国际仲裁力量。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雪华从仲裁制度核心优势与适用边界角度作出分析。他认为,商事仲裁凭借高效、保密、灵活的核心特质,成为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方式,但实践中需精准平衡仲裁终局性与一国公共利益的边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金融腐败等新型商事纠纷频发,仲裁领域的公共利益适用问题愈发凸显。对此,我国法院始终秉持审慎克制的司法审查原则,依托最高法报核机制细化裁判标准,国内仲裁机构也同步主动规范审理程序,全方位筑牢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保障体系。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强重点解读了新《公司法》实施对商事仲裁行业的深刻影响。他表示,新《公司法》落地实施后,商事仲裁纠纷类型进一步丰富,董监高责任认定、资本制度适用、公司治理合规等相关新型纠纷持续增多。贸仲等头部仲裁机构通过持续迭代仲裁规则、强化专业审理能力,有效适配了新法实施后的商事纠纷解决新需求,为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张颖新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贸仲案件审理的核心特点与经验。他表示,新《公司法》为公司类仲裁纠纷审理提供了清晰的实体法律依据,当前贸仲受理案件呈现“传统纠纷稳定、新兴治理争议涌现”的鲜明特征,尤其在股东知情权、股权对赌回购、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三类典型纠纷上,已形成成熟、稳定的裁判思路。其核心发展经验在于,充分发挥仲裁专业跨境优势,坚守商事意思自治核心原则,严守法定法律底线,持续统一行业裁判共识,实现仲裁实践与司法规则的高效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覃华平围绕新兴产业仲裁发展机遇展开分享。他表示,随着我国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快速发展,相关跨国合作项目持续增多,对应的商事争议数量稳步上涨,但目前此类纠纷大多以诉讼方式解决,仲裁的应用频次较低、发展潜力巨大。仲裁具备的专业性、保密性、跨境可执行性,高度适配空天领域各类新型商事争议、政企纠纷的解决需求,未来可加大仲裁模式的推广力度,拓宽新兴产业争议解决渠道。

龙传红表示,贸仲将继续努力,落实“十五五”规划和新《仲裁法》实施要求,围绕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仲裁服务与实践,把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研究越做越好,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为进一步健全仲裁机制、践行助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