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赋能,“照亮”民企“出海”路
导读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从五方面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促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本报特开设“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 服务民企新观察”专栏,生动展现各地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与鲜活实践。敬请关注。
一笔百万元货款的支付陷入僵局!原因竟是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出口三角警示牌该适用欧盟标准还是中国国标各执一词,偏偏当初忘记明确约定质量标准。
这是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一起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的核心争议。
“民企‘出海’常常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承办法官徐盼回忆起该案,“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我们的判决最终有力保护了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借鉴。”该案也因其典型性,成功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发布的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国际货物买卖,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标准?
“产品未达到特定质量标准(ECER27标准),合同里虽然没有写明,但这在欧洲市场是通行规则!”原告西班牙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
“你们的说法毫无依据!双方签约时并未就货物需达到特定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ECER27标准也并非强制性标准,如今货物已签收,这分明是恶意拖欠!”被告浙江某公司的代理律师立刻反驳。
“ECER27标准并非案涉货物销售的强制性标准。我们也不能机械套用单一国家的标准。”面对这道难题,徐盼并未简单作出判断,而是展开细致调研,依据国际通行贸易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裁判,深入研究CISG咨询委员会相关意见、国内外指导性案例及类案判决。
深入研究之后,常山法院对CISG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善意解释,基于“合理质量标准”,即综合考量合同价格、行业惯例等要素后,最终认定涉案货物符合商业用途、满足买方合理期待,依法驳回原告索赔诉请。
对此,衢州市人大代表、浙江常欣律师事务所主任姚星评价道:“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参考引用CISG咨询委员会第19条意见,对货物相符性问题作出了精彩诠释。”
这样的问题在涉外贸易中并非孤例,一个条款的疏漏、一次规则的误读,都有可能让企业踩到潜在“法律雷区”。
自2023年集中管辖衢州市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以来,常山法院动作频频:构建全链条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强化跨部门协同……目标直指打造四省边际涉外法治示范高地,为全市1500余家外贸企业保驾护航。
如何让企业乘风破浪、安全远航?这成了徐盼和同事们心中的牵挂。为此,他们悉心收集了一长串企业的“挠头事”:外国客户提质量异议咋应对?对方要求延迟发货,仓储费谁掏?托收付款有啥坑?……每条疑问后,都附着法官们梳理的应对方案。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指出,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面对企业关于规范经营等多元法治需求,常山法院携手衢州市贸促会、常山县工商联启动“法企面对面”活动,直击企业涉外经营难题。
如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关键在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为此,常山法院为企业精准送上“三诊”服务:涉外企业可扫码使用法律风险诊断工具获得24小时在线“即时诊”,已累计响应需求185次;法官带着“专项诊”深入特定行业、外贸企业,发放定制化《企业法律风险诊断报告》50余份;法院联合贸促会等进行“专家诊”,联合攻关复杂涉外法律难题。
“民企‘出海’需要多方合力护航。”常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小荣介绍道,他们正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贸促会在常山设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为契机,全力推进商事纠纷案例库、经贸预警信息库、涉外商法专家库“三库”建设,并将常山法院审判专家纳入衢州市小微企业公益法律服务专家智库,着力构建“队伍共建、案件共办、资源共享”的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新格局。(记者 余建华 本报通讯员 熊燕婷 聂菁)
来源:人民法院报